张五携巨款到海城办事,在明光旅社住宿时被王三和李四发现,王三和李四遂预谋杀害张五以劫持巨款,二人杀害张五后还未逃离现场即被人发现并扭送公安机关,王三和李四应定( )A.故意杀人罪B.抢劫罪C.抢夺罪D.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并罚

题目

张五携巨款到海城办事,在明光旅社住宿时被王三和李四发现,王三和李四遂预谋杀害张五以劫持巨款,二人杀害张五后还未逃离现场即被人发现并扭送公安机关,王三和李四应定( )

A.故意杀人罪

B.抢劫罪

C.抢夺罪

D.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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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在一起故意伤害案中,张三被李四用棍子打伤,医生王五对张三的伤情作了鉴定,公安机关也取得了现场目击人马六的证言。张三与李四均为未成年人。在本案中,属于案件当事人的是( )。

    A.张三和李四的父母

    B.张三和李四

    C.马六

    D.王五


    答案:B

  • 第2题:

    一家大超市某天被人盗窃了一批财物。警察局经过侦查,拘捕了三个犯罪嫌疑人:张三、李四和王五。后来,又经过审查,查明了以下的事实:①罪犯是带着赃物驾车逃走的②不伙同张三一起,李四是绝不会作案的③王五不会开汽车④罪犯就在这三个人中可推知:( )

    A.张三和李四一定是罪犯,王五不确定
    B.张三、李四和王五都是罪犯
    C.王五一定不是罪犯,张三和李四不确定
    D.张三一定是罪犯,李四和王五不确定

    答案:D
    解析:
    由②可知,如果张三不作案,那么李四也不会作案,则只能王五去作案,由①和③可知王五不会单独作案,则此时没有人作案,与题干矛盾。因此,张三肯定是罪犯,而李四和王五是否作案无法确定。故答案为D。

  • 第3题:

    张三说李四在说谎,李四说王五在说谎,王五说张三和李四都在说谎。到底谁在说谎?

    A.只有张三

    B.只有李四

    C.张三和王五

    D.只有王五

    E.李四和王五

    F.张三和李四


    C

  • 第4题:

    张三、李四、王五、陈六在一起讨论南京市的晚报,张三说:“南京没有一家晚报办得好。”李四说:“南京的晚报办得都不错。”王五说:“南京市还是有晚报办得不错的。.陈六说:“南京市有的晚报办的糟。”他们争论时,来了一位老先生,他点评说:.依我看,李四和陈六都说错了。”如果老先生说得对的话,那么:

    A. 张三和王五都说错了 B.张三和王五都说对了

    C.张三说错了,王五说对了 D.张三说对了,王五说错了


    正确答案:C

    张三和王五的话其实是相矛盾的,为一真一假,首先可排除AB;用代入法,代入C,可得王五对,其他三人错,所以C是正确的;同理代入D,可得出矛盾结果,应排除。故选C

  • 第5题:

    3、张三因出国留学,请朋友李四代为照顾其饲养的宠物狗。某日,李四牵着狗在公园散步时,王五故意逗狗,并且经李四再三劝阻仍不停止。后宠物狗因收到挑逗发狂,李四紧拉狗链无果,宠物狗最后挣脱李四的掌控将王五咬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张三应对王五承担侵权责任

    B.李四应对王五承担侵权责任

    C.张三和李四均不需要对王五承担侵权责任

    D.张三和李四应当对王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A 29.【答案】A 【考点】 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解析】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0条的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二)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三)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四)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五)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六)未经投资入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七)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八)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冀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九)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本案中,李四接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委托管理企业事务,应尽到诚信和勤勉的义务,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转让给他人使用,这是典型的被法律所禁止的行为.A项符合题意.而B 项中:代表本企业与某公司签订超出合同授权范围的合同,虽然违反了授权合同对其权限的限制,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是有效的.D项未经张三同意向某杂志社支付印刷费4万元不属于法律禁止的范畴.C项表面看来受托人有“以权谋私”之嫌.但是一则举贤不避亲,二则这也不会直接地、确定地损害企业利益,因此法律不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