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在某县一砖窑厂发现有二十多名智障人士被强迫劳动,警方进行了解救。经调查发现:砖窑厂的法人代表为李某,但砖窑厂已经转包给龙某,砖窑厂的承包金是每年20万元人民币;龙某负责砖窑厂的经营和日常管理,法人代表李某知道砖窑厂使用智障工人一事,但李某没有参与砖窑厂的任何管理工作;智障工人在这里干活没有工钱,二十多名智障工人均是由四川省某县民政局所属的一个乡救助站送来,砖窑厂每用一个智障工人,每年需要向救助站负责人曾某(事业编制人员)支付3000元人民币,这笔钱曾某都装进了自己的腰包,曾某的儿子曾高俅(

题目

2011年3月,在某县一砖窑厂发现有二十多名智障人士被强迫劳动,警方进行了解救。经调查发现:砖窑厂的法人代表为李某,但砖窑厂已经转包给龙某,砖窑厂的承包金是每年20万元人民币;龙某负责砖窑厂的经营和日常管理,法人代表李某知道砖窑厂使用智障工人一事,但李某没有参与砖窑厂的任何管理工作;智障工人在这里干活没有工钱,二十多名智障工人均是由四川省某县民政局所属的一个乡救助站送来,砖窑厂每用一个智障工人,每年需要向救助站负责人曾某(事业编制人员)支付3000元人民币,这笔钱曾某都装进了自己的腰包,曾某的儿子曾高俅(28岁,农民)负责接送智障工人,曾某知道智障工人的劳动情况,而县民政局对此事不知情。此案在2011年6月3日被提起公诉。

根据资料回答 51~56 题。

第 51 题 对于砖窑厂强迫二十多名智障工人劳动的行为,你认为正确的判断是:(  )

A.砖窑厂构成了单位犯罪

B.砖窑厂与曾某、曾高俅构成了共同犯罪

C.龙某构成了自然人犯罪

D.龙某与曾某、曾高俅构成了共同犯罪


相似考题
更多“2011年3月,在某县一砖窑厂发现有二十多名智障人士被强迫劳动,警 ”相关问题
  • 第1题:

    关于侵犯人身权利犯罪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私营矿主甲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农民工从事危重矿井作业,并雇用打手对农民工进行殴打,致多人伤残。甲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与故意伤害罪,应当实行并罚
    B:砖窑主乙长期非法雇佣多名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并严重忽视生产作业安全,致使一名未成年人因堆砌的成品砖倒塌而被砸死。对乙的行为应以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从重处罚
    C:丙以介绍高薪工作的名义从外地将多名成年男性农民工骗至砖窑主王某的砖窑场,以每人10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从事强迫劳动。由于《刑法》仅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所以,对于丙的行为,无法以犯罪论处
    D:拘留所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体罚虐待,致人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

    答案:A,B,C
    解析:
    【考点】非法拘禁罪;强迫劳动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虐待被监管人罪;转化犯【详解】《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由此可见,非法拘禁又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只构成故意伤害罪一罪,A错误。根据《刑法》第244条之一规定,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构成本罪,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因此对乙的行为应以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数罪并罚,B错误。丙的行为尽管不能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但由于其明知王某会强迫农民工劳动而将农民工贩卖给他,因而构成了强迫劳动罪的共犯。C错误。依照《刑法》第248条的规定,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故D正确。

  • 第2题:

    2011年3月,某县一砖窑厂被发现有二十多名智障人士被强迫劳动,警方进行了解救。经调查发现:砖窑厂的法人代表为李某,但砖窑厂已经转包给龙某,砖窑厂的承包金是每年20万元人民币;龙某负责砖窑厂的经营和日常管理,法人代表李某知道砖窑厂使用智障工人一事,但李某没有参与砖窑厂的任何管理工作;智障工人在这里干活没有工钱,二十多名智障工人均是由四川省某县民政局所属的一个乡救助站送来,砖窑厂每用一个智障工人,每年需要向救助站负责人曾某(事业编制人员)支付3,000元人民币,这笔钱曾某都装进了自己的腰包,曾某的儿子曾高俅(28岁,农民)负责接送智障工人,曾某知道智障工人的劳动情况,而县民政局对此事不知情。此案在2011年6月3日被提起公诉。
    砖窑厂或者龙某应当被判处的罪名是:( )
    A.非法拘禁罪
    B.强迫职工劳动罪
    C.虐待罪
    D.非法经营罪


    答案:B
    解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244条的规定,砖窑厂构成了强迫职工劳动罪。

  • 第3题:

    某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多年来一直推行智障人士社区化服务模式,践行社会康复理念,为此开展了大量工作。下列措施中属于社会康复的是()。

    A:为智障人士制定职业发展规划
    B:为智障人士制定康复训练计划
    C:让轻度智障的儿童进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
    D:运用个案工作手法缓解智障人士心理压力

    答案:C
    解析:

  • 第4题:

    共用题干

    关于侵犯人身权利犯罪的说法,下列哪些是错误的?
    A:私营矿主甲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农民工从事危重矿井作业,并雇用打手对农民工进行殴打,致多人残疾。甲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与故意伤害罪,应当数罪并罚
    B:砖窑主乙长期非法雇佣多名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并严重忽视生产作业安全,指使一名未成年人因堆砌的成品砖倒塌而被砸死。对乙的行为应以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从重处罚
    C:丙以介绍高薪工作的名义从外地将多名成年男性农民工骗至砖窑主王某的砖窑厂,以每人10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从事强迫劳动。由于《刑法》仅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所以,对于丙的行为,无法以犯罪论处
    D:拘留所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体罚虐待,致人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

    答案:A,B,C
    解析:
    选项A中,甲在非法拘禁中使用暴力殴打他人,致人伤残,其行为已经转化为故意伤害罪,应直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不能和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选项B中,甲的行为不但构成雇佣童工从事危险劳动罪,而且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后罪不是雇佣童工的结果,而是严重忽视生产安全的结果,因此应数罪并罚。选项C中,丙明知王某要强迫职工劳动,仍以介绍高薪工作的名义将这些男性骗来,卖给王某,其构成对王某强迫职工劳动罪的共犯。D选项中,对被监管人进行体罚虐待,致人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对此《刑法》第248条有明确规定,不再赘述。
    王某基于放火的故意,实施了放火的行为,触犯了放火罪和杀人罪两个罪名,属想象竞合犯。想象竞合犯,即观念竞合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罪的犯罪。对于想象竞合犯,刑法理论通常认为,应当“从一重处断”,即按其行为同时触犯的数罪中法定刑最重的罪名定罪。因放火罪比故意杀人罪的危害性更大,所以应以放火罪处罚。
    两罪的区别表现在,遗弃罪的行为人并不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只是不愿意履行扶养义务;故意杀人罪的行为人则是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遗弃行为并不立即导致被害人死亡;故意杀人行为则立即导致被害人死亡。本题中甲将女婴放到荒无人烟的深山里则是放任女婴死亡的行为,所以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
    依据《刑法》第274条的规定,敲诈勒索罪的目的是取得财物,本案中不是如此,故选项A、B错误。强奸罪的“着手”指已实施构成要件规定的暴力、胁迫或其他违背妇女意志的手段行为,本案中甲男已采用胁迫的手段行为,故已“着手”,应定未遂。因此,C选项正确。
    依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强奸罪的被害人只限于女性,因此郭某的行为属于对象不能犯的未遂。本案情形与强奸他人过程中过失致人死亡以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论处的情形不一样,本案中郭某是在发现被害人不是女性后才用被子蒙其头部的,这与在强奸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不一样。因此,郭某的行为不属于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不选C项。郭某并没有杀人的故意,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 第5题:

    某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多年来一直推行智障人士社区化服务模式,践行社会康复理念,为此开展了大量工作。下列措施中属于社会康复的是( )。

    A.为智障人士制定职业发展规划
    B.为智障人士制订康复训练计划
    C.让轻度智障的儿童进人普通学校随班就读
    D.运用个案工作手法缓解智障人士心理压力

    答案:C
    解析:
    根据社会康复的内涵,开展具体工作的措施之一是:为残疾人自身的发展提供帮助,使其有接受教育和培训的机会,提高其生活自理能力、就业能力和参与社会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