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获得一张汇票,上面记载着“不得转让”,后张某急需现金,遂将该汇票质押给了韩某。后张某无力还款,韩某行使权利,到银行去要求兑现。问韩某行为有效与否?( )。A.有效。韩某可以行使质押权B.有效。韩某合法持有汇票C.无效。因为汇票不得转让D.无效。因为法院不予支持

题目

张某获得一张汇票,上面记载着“不得转让”,后张某急需现金,遂将该汇票质押给了韩某。后张某无力还款,韩某行使权利,到银行去要求兑现。问韩某行为有效与否?( )。

A.有效。韩某可以行使质押权

B.有效。韩某合法持有汇票

C.无效。因为汇票不得转让

D.无效。因为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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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CD
  【考点】票据质押
  【解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3条规定,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本题选择CD
更多“张某获得一张汇票,上面记载着“不得转让”,后张某急需现金,遂将该汇票质押给了韩某。后张 ”相关问题
  • 第1题:

    甲公司在与乙公司交易中获得由乙公司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付款人为丙银行。甲公司向丁某购买了一批货物,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某以支付货款,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丁某又将此汇票背书给张某,张某在向丙银行提示承兑时遭拒绝。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张某可对其行使追索权的有( )。

    A.丁某

    B.乙公司 Ψ>ΨΨ

    C.甲公司

    D.丙银行


    正确答案:AB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甲公司)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丁某)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切当事人(张某).不负担保责任。

  • 第2题:

    共用题干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汇票,甲公司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乙公司在汇票上记载“委托收款”字样和被背书人张某的名字,并签章,将支票背书给张某,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乙公司无权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张某
    B:乙公司有权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张某
    C:张某无权将汇票背书转让
    D:乙公司不对张某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B,C,D
    解析:
    根据《票据法》第10条和第11条第1款的规定可知,除了法律规定的税收、继承、赠与这三种情况之外,票据的取得必须支付对价和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否则不能取得票据权利。本案中,甲拾得某银行签发的金额为5000元的本票,其行为既无对价,又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因此不能取得票据权利。乙虽然不知本票系甲拾得,但由于其是根据赠与行为无偿取得该票据,因此乙享有的票据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即甲的权利,甲不享有票据权利,乙当然也不享有,所以银行可以拒绝乙所提出的付款请求。
    《票据法》第35条第1款规定了委任背书,也称委托收款背书。委任背书,是指以委托他人代替自己行使票据权利、收取票据金额为目的而为的背书。委任背书不是票据权利的转让,而是一种以背书形式进行的委托。本题中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该限制是指不得转让背书,委任背书不是转让背书,因此乙公司有权将汇票背书给张某,所以A选项不正确,B选项正确。根据《票据法》第35条的规定,张某不能再将汇票转让,所以C选项正确。委任背书的被背书人不是票据权利人,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不存在保证关系,本题中乙公司不对张某承担保证责任,所以D选项正确。
    根据《票据法》第46、47条的规定,丙公司和丁公司在汇票承兑前签章,没有记载被保证人,因此出票人是被保证人,所以A选项正确。没有记载保证日期,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所以D选项正确。虽然丙公司和丁公司在保证签章时附有条件,但是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因此丙公司和丁公司对被保证人承担的仍然是保证责任,它们之间仍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所以BC选项不正确。
    A选项中支票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支票无效,付款行未尽审查义务向持票人支付支票金额的行为存在重大过失,因此付款行应向受有损失的出票人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所以A选项正确。《票据法》第15条规定,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挂失止付,付款人应当暂停向一切人支付,不能向持票人支付j也不能向失票人支付,因此B选项不正确。依《票据法》第105条,C选项中乙公司挂失前付款人已经向持票人支付汇票金额,而且银行在审验票据的过程中没有玩忽职守,因此失票人无权要求付款人承担责任,所以C选项正确。D选项中虽然是由于法院工作人员的过失未将停止支付通知书送达付款行,付款行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没有过失,因此付款行不承担责任,所以D选项不正确。

  • 第3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丙银行进行了承兑,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张某,后张某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向银行提示付款时被拒绝,乙公司可以向谁行使追索权?()

    A:甲公司
    B:丙银行
    C:丁公司
    D:张某

    答案:A
    解析:
    【考点】追索权。详解:《票据法》第69条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本题中张某将汇票又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被拒绝付款的,乙公司作为背书人不能对其后手行使追索权,因此乙公司不能对丁公司和张某行使追索权,当然丙银行拒绝付款,乙公司不能向丙银行行使追索权,所以只能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A选项正确,BCD选项错误。

  • 第4题: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以下的背书行为中具有《票据法》上效力的是:()

    A:张某将一张出票人标有“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背书转让给甲公司
    B:王某将一张票面金额为10万元的汇票中的3万元转让给陈某
    C:吴某将被拒绝承兑的汇票背书给乙公司
    D:于某将一张支票背书转让

    答案:C,D
    解析:
    【考点】追索权。详解:《票据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故A选项中的行为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不当选。第33条第2款规定,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故B选项中的行为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不当选。第36条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故期后背书由背书人承担汇票责任,其并非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C选项当选。第93条第1款规定,支票的背书、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可见,支票可以背书转让,故D选项中的行为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当选。

  • 第5题: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以下的背书行为中具有票据法上效力的是:

    A.张某将一张出票人标有“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背书转让给甲公司
    B.王某将一张票面金额为10万元的汇票中的3万元转让给陈某
    C.吴某将被拒绝承兑的汇票背书给乙公司
    D.于某将一张支票背书转让

    答案:C
    解析: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A选项,考查出票人禁转背书。出票人记载 “禁转”的,此时如果持票人背书转让 的,背书行为无效。《票据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所以,A项张某的背书是无效背书,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 B选项,王某的行为是分别背书,也是无效背书,第33条第2款规定:“将汇票金额 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C选项,吴某的行为是期后背书,由吴某承担票据责任。 《票据法》第36条规定: “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 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D选项正确。第93条第1款规定:“支票的背书、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 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