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别山山区14岁中学生王伟的作文 “家乡的大山”在全国获奖,北京某大学教授许江涛深受感动,写信给王伟表示愿意资助王伟读完高中,王伟回信表示接受并致感谢。许江涛随即将5000元钱汇给王伟。收到钱后,王伟的母亲周莉认为这笔钱应该用来帮助更贫困的孩子,决定把钱捐给当地希望小学,并写信将此决定告知许江涛教授。许江涛教授回信表示反对,并指出自己还有钱,自己可以再用其他的钱捐赠给希望小学,但是这5000元钱只能用在王伟身上。但是王伟的母亲周莉没有听从许江涛教授的建议。关于此事的法律分析,正确的是:( )A.王伟为

题目

湖北大别山山区14岁中学生王伟的作文 “家乡的大山”在全国获奖,北京某大学教授许江涛深受感动,写信给王伟表示愿意资助王伟读完高中,王伟回信表示接受并致感谢。许江涛随即将5000元钱汇给王伟。收到钱后,王伟的母亲周莉认为这笔钱应该用来帮助更贫困的孩子,决定把钱捐给当地希望小学,并写信将此决定告知许江涛教授。许江涛教授回信表示反对,并指出自己还有钱,自己可以再用其他的钱捐赠给希望小学,但是这5000元钱只能用在王伟身上。但是王伟的母亲周莉没有听从许江涛教授的建议。关于此事的法律分析,正确的是:( )

A.王伟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表示接受赠与的行为无效

B.王伟表示接受赠与,赠与合同生效

C.周莉转捐钱的行为已得到赠与人许江涛教授的同意,因而有效

D.周莉转捐钱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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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某市房地产主管部门领导王大伟退休后,与其友张三、李四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王大伟不想让自己的名字出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在未告知其弟王小伟的情况下,直接持王小伟的身份证等证件,将王小伟登记为公司股东。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公司股东应是王大伟
    B:公司股东应是王小伟
    C:王大伟和王小伟均为公司股东
    D: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王小伟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答案:A
    解析:
    【考点】股东资格的取得与确认【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5条第1款、第2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A表述正确,B、C错误。第29条规定,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D错误。

  • 第2题:

    某市房地产主管部门领导王大伟退休后,与其友张三、李四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王大伟不想让自己的名字出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在未告知其弟王小伟的情况下,直接持王小伟的身份证等证件,将王小伟登记为公司股东。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公司股东应是王大伟
    B.公司股东应是王小伟
    C.王大伟和王小伟均为公司股东
    D.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王小伟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答案:A
    解析:
    (1)选项ABC:被冒名人王小伟根本就不是“股东”,也不属于“名义股东”;(2)选项D:公司债权人无权请求被冒名人王小伟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 第3题:

    某市房地产主管部门领导王大伟退休后,与其友张三、李四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王大伟不想让自己的名字出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在未告知其弟王小伟的情况下,直接持王小伟的身份证等证件,将王小伟登记为公司股东。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公司股东应是王大伟
    B.公司股东应是王小伟
    C.王大伟和王小伟均为公司股东
    D.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王小伟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答案:A
    解析:
    因为是王大伟冒用他人(王小伟)名义,王小伟并不知情,所以股东应当是王大伟。

  • 第4题:

    某市房地产主管部门领导王大伟退休后,与其友张三、李四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王大伟不想让自己的名字出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在未告知其弟王小伟的情况下,直接持王小伟的身份证等证件,将王小伟登记为公司股东。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1年)

    A.公司股东应是王大伟
    B.公司股东应是王小伟
    C.王大伟和王小伟均为公司股东
    D.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王小伟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冒名股东问题。 《公司法解释(三)》第28条规定:“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规定冒名入股时,被冒名的人并不是股东,不承担股东的出资义务,从侧面肯定冒名入股时的股权归属冒名者,即实际出资人或者认缴出资人。
    A、B、C项:故王大伟是股东,而王小伟不是股东。所以,A项正确,B、C项错误。
    D项:鉴于王大伟是冒名者,为公司股东,王小伟不是股东,因而应请求王大伟而不是王小伟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D项错误。

  • 第5题:

    某贫困山区14岁中学生陈英的作文“我想上学”在全国获奖,北京某大学教授王林深受感动,写信给陈英表示愿意资助陈英读完高中,陈英回信表示接受并致感谢。王林随即将5000元钱汇给陈英。收到钱后,陈英的母亲谢惠贞认为这笔钱应该用来帮助更贫困的孩子,决定把钱捐给当地希望小学,并写信将此一决定告知王林教授。王林教授回信表示赞同,并向谢惠贞致以崇高的敬意。关于此事的法律分析,正确的是(  )。

    A.谢惠贞转捐钱的行为无效
    B.陈英表示接受赠与,赠与合同生效
    C.谢惠贞转捐钱的行为已得到赠与人王林教授的同意,因而有效
    D.陈英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表示接受赠与的行为无效
    E.谢惠贞转捐钱的行为有效

    答案:A,B
    解析: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除为被监护人利益以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根据《民通意见》第六条和《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如果是接受奖励、赠与等纯获益的行为时,行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