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南孚电池公司与台湾地区丽君唱片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中产生纠纷,丽君公司向台湾地区的法院起诉,台湾地区的相关法院作出了民事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我国法院不予认可和执行该案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丽君公司可以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
B.在该案中,如果台湾地区的法院作出了调解书,南孚公司向我国法院申请执行该调解书,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
C.丽君公司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由最先受理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D.丽君公司向我国相关人民法院提出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时,可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我国相关人民法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要求提供担保,也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第1题:
李丽是某合资公司的公关部经理,1997年1月被招聘到该公司工作,并与该公司签定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李丽的职务为公关部经理,月薪2000元人民币等内容。1999年8月,公司得知李丽怀孕后,即以其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了与李丽的劳动合同,请问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哪些劳动保障法律规定?
参考答案:
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即对怀孕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第2题:
第3题:
第4题:
王丽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假如她于2009年11月1日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险,保单2天后成立,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①投保时,王丽故意隐瞒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事实,2011年12月,保险公司发现了该事实,有权解除合同
②投保时,王丽因过失未告知保险公司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事实。2010年3月1日,保险公司得知王丽患有先天性心脏病,3月10日,保险公司要求解除保险合同,退还保险费
③投保时,王丽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但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公司已经知道该情况,仍然与王丽签订了保险合同,则保险公司此后不得再以此为由解除该保险合同
④投保时,王丽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但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公司已经知道该情况,仍然与王丽签订了保险合同,则保险公司在合同成立2年内可以此为由解除该保险合同
A.①②
B.②③
C.①②③
D.①②④
第5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