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工商局以某厂擅自使用专利申请号用于产品包装广告进行宣传、销售为由,向某厂发出扣押封存该厂胶片带成品通知书。该厂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某县上商局的扣押财物通知书,并提出下列赔偿要求:返还扣押财物、赔偿该厂不能履行合同损失100万元、该厂名誉损失和因扣押财物造成该厂停产损失100万元。后法院认定某县工商局的扣押通知书违法,该厂提出的下列何种请求事项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A.返还扣押财物B.某厂不能履行合同损失100万元C.某厂名誉损失D.某厂停产损失100万元

题目

某县工商局以某厂擅自使用专利申请号用于产品包装广告进行宣传、销售为由,向某厂发出扣押封存该厂胶片带成品通知书。该厂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某县上商局的扣押财物通知书,并提出下列赔偿要求:返还扣押财物、赔偿该厂不能履行合同损失100万元、该厂名誉损失和因扣押财物造成该厂停产损失100万元。后法院认定某县工商局的扣押通知书违法,该厂提出的下列何种请求事项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

A.返还扣押财物

B.某厂不能履行合同损失100万元

C.某厂名誉损失

D.某厂停产损失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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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1995年田某向原国家专利局申请A发明专利,次年4月与胡某签订“关于创办B厂协议书”。在田某不知情的情况下,1998年4月20日某区工商局根据胡某的申请向胡某颁发了B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胡某为法定代表人。1999年5月ll 日,某区工商局根据B厂的申请注销了该厂的登记。2000年10月20 田 某向某区工商局了解B厂情况,同年11月2日该局告知该厂登记、注销情况。2003年7月31 日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授予田某A专利权并予以公告。2004年8月lO日,田某以某区工商局向胡某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行为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田某的专利权保护期自2004年7月31日开始起算
    B. 田某起诉期限自2000年10月20日开始起算
    C. 如果《专利法》对起诉期限有特别规定时,田某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应从其规定
    D. 对田某的起诉,法院不予受理

    答案:D
    解析:
    《专利法》第42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A项中的日期是专利权授予日期而非申请日,故A错误。 田某的起诉期限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即2000年11月2日,B错误。 《行政诉讼法》第3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故C项错误。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某区工商局向胡某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行为没有对田某的专利权产生任何实际影响,故D项正确。

  • 第2题:

    某县工商局工作人员郑某与个体户王某久有积怨,借执行公务之机,以王某销售伪劣商品为由扣押王某营业执照,将其商品查封,查封期间遇暴雨商品淋湿。王某向某县工商局提出赔偿请求。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郑某滥用职权,王某的损失应由郑某赔偿
    B:工商局应当对王某的损失负责赔偿
    C:工商局应当归还王某的营业执照,解除对商品的查封,但对自然原因造成的商品损失不负责赔偿
    D:郑某行为纯属个人行为,与工商局无关,王某的损失应由郑某负责赔偿

    答案:B
    解析:
    郑某是借执行公务之机,具有职务行为的外观,故郑某的扣押、查封行为应当认定为行使职权的行为。这些行为显然违法,并造成王某损害。故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排除A、D项。本题应选B项,C项之所以不选,是因为C项表述“但对自然原因造成的商品损失不负责赔偿”错误。根据《行政强制法》第26条,行政机关对查封物具有保管义务,因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也有赔偿义务。

  • 第3题:

    某县工商局与该县一家具厂签订了购买办公桌椅的合同。家具厂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工商局所购买的桌椅送上门,但县工商局以质量不合格为由,要求家具厂降价,家具厂不同意。而后县工商局以家具厂从事非法经营为由,吊销该厂营业执照。家具厂不服,下列哪些说法不正确?()

    A.因县工商局与家具厂签订的合同属民事合同,双方的所有争议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B.因县工商局与家具厂签订的合同属行政合同,对工商局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可提起行政诉讼
    C.家具厂对县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的行为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
    D.因县工商局为行政机关,其与公民、组织发生的争议均应通过行政诉讼解决

    答案:A,B,D
    解析:
    。考查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县工商局作为行政机关具有双重身份——行政主体和民事主体,对其行为不服的救济方式应视其身份而定。县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对此行为不服家具厂可以通过行政诉讼途径寻求救济。县工商局与家具厂签订的购买桌椅合同,是民事合同而非行政合同。在该合同中,县工商局以普通的民事主体身份实施了购买桌椅的民事行为,这种行为不是行政管理行为。

  • 第4题:

    共用题干

    某县工商局以某厂擅自使用专利申请号用于产品包装广告进行宣传、销售为由,向某厂发出扣押封存该厂胶片带成品通知书。该厂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某县工商局的扣押财物通知书,并提出下列赔偿要求:返还扣押财物、赔偿该厂不能履行合同损失100万元、该厂名誉损失和因扣押财物造成该厂停产损失100万元。后法院认定某县工商局的扣押通知书违法,该厂提出的下列何种请求事项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
    A:返还扣押财物
    B:某厂不能履行合同损失100万元
    C:某厂名誉损失
    D:某厂停产损失100万元

    答案:B,C,D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3条规定,选项A不正确,选项B正确。另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10条和第311条规定,选项C不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6条规定,选项D正确。综上,本题应选AC。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01条第1款规定,选项A、C是正确的。选项B中犯罪嫌疑人乙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根据《刑法》第22条的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因此检察院可以作出而不是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故选项B不正确。因此本题答案为AC。


    根据《公务员法》第90条规定,A所指的申诉期限的起算点错误,应选。根据第91条第2款规定,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决定的执行。B错误,应选。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并未指明不能享受年终奖金,所以C错误,应选。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D项错误,应选。


    对乡政府的决定不服应该向乡政府或县政府提出,而非向其上上级——市政府提出。A项错误,不选。根据《信访条例》第21条和第22条第2款规定,B错误,不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其他是根据需要设立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因此工商局并不一定非得设立信访工作机构不可,C错误。


    国家赔偿的范围只包括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对于县工商局的违法扣押行为,某厂只能要求返还扣押的财产。不能履行合同的损失属于可得利润的损失,B应选;名誉损失属于精神损害的范围。至于停产损失,只在被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时适用,而且只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某厂并未被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或责令停产停业,也并不确定停产的100万元是否属于经常性、必要的费用开支,因此D应选。

  • 第5题:

    1995年田某向原国家专利局申请A发明专利,次年4月与胡某签订“关于创办B厂协议书”。在田某不知情的情况下,1998年4月20日某区工商局根据胡某的申请向胡某颁发了B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胡某为法定代表人。1999年5月11日,某区工商局根据B厂的申请注销了该厂的登记。2000年10月20日田某向某区工商局了解B厂情况,同年11月2日该局告知该厂登记、注销情况。2003年7月31日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授予田某A专利权并予以公告。2004年8月10日,田某以某区工商局向胡某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行为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田某的专利权保护期自2004年7月31日开始起算
    B:田某起诉期限自2000年10月20日开始起算
    C:如果《专利法》对起诉期限有特别规定时,田某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应从其规定
    D:对田某的起诉,法院不予受理

    答案:D
    解析:
    《专利法》第42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A项中,2004年7月31日是专利授予日期而非申请日,因此A错误。田某的起诉期限应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算,即2000年11月2日。B错误。《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专利法》属于民事法律,它规定的专利侵权是民事侵权,对专利侵权提起诉讼适用《专利法》的特别规定,但本案不是就专利侵权提起诉讼,而是就工商局的颁发执照行为,不适用《专利法》。C项错误。D项,工商局的颁证行为没有对田某的专利权产生实际影响,田某与本案无利害关系,其起诉法院不予受理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