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单位犯罪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依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应当以个人犯罪论处B.单位犯罪的处罚以双罚制为原则,例外情况下实行单罚制C.单位可以成为集资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以及诈骗罪的犯罪主体D.两个以上单位以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的,成立共同犯罪

题目

下列关于单位犯罪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依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应当以个人犯罪论处

B.单位犯罪的处罚以双罚制为原则,例外情况下实行单罚制

C.单位可以成为集资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以及诈骗罪的犯罪主体

D.两个以上单位以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的,成立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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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关于走私犯罪,如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

    A.走私犯罪主观方面均为故意

    B.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不要求数额较大

    C.犯走私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从一重处罚

    D.走私假币罪不要求行为人明确认识走私的对象为假币


    正确答案:BCD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要求数额较大。犯走私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走私假币罪要求行为人明确认识走私的对象为假币。

  • 第2题:

    甲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犯罪人事前通谋,为其提供账户以转移走私所得。对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A.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B.洗钱罪
    C.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D.包庇罪

    答案:C
    解析:
    我国《刑法》第156条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等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的共犯论处。本题中与走私犯事先通谋的行为构成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共犯,故答案为C项。

  • 第3题:

    关于走私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一年内曾因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即使偷逃应缴税额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也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B:未经依法批准,将境外为灾区捐赠的物质在境内销售牟利,没有补缴关税的,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C:明知是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而向走私人非法直接收购,数额较大的,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D:以为是玩具枪而走私进境,进境后发现是真枪,将其出租给他人供其绑架使用的,成立走私武器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出租枪支罪与绑架罪的共犯,数罪并罚

    答案:A,B
    解析:
    【考点】走私犯罪。详解:选项A:根据《刑法》第153条的规定,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不要求偷逃税额较大即可构成犯罪。选项B:根据《刑法》第154条的规定,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选项C:根据《刑法》第155条规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以走私罪论处。选项D:行为人没有走私武器的故意,因此不构成走私武器罪。行为人明知是真枪而持有,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行为人明知他人要去实施绑架犯罪而向其提供枪支,构成绑架罪共犯。行为人不构成非法出租枪支罪。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依法配备、配置枪支的人员。行为人是非法拥有枪支的。即使行为人合法拥有枪支,其明知他人要实施绑架犯罪而出租枪支,也按照绑架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 第4题:

    简述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犯罪构成。


    答案:
    解析:
    (1)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中关于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口的监管制度和征收关税制度。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以及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银和其他贵重金属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 第5题:

    甲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犯罪人事先通谋,为其提供账户以转移走私所得。对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A.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B.洗钱罪
    C.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D.包庇罪

    答案:C
    解析: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本罪的最大特点在于属于事后帮助犯,即本罪的犯罪故意必须产生在产生犯罪所得的犯罪既遂之后,如果既遂前形成帮助他人犯罪故意或有通谋行为的,则认定为其他罪名的共犯,不再认定为本罪。A选项错误。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特别罪名与一般罪名的关系,既然是特别罪名也需要符合一般罪名的本质特征,即也是事后帮助犯,甲事先与犯罪人通谋不能构成本罪。B选项错误。根据《刑法》第156条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因此甲的行为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C选项正确。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提供虚假证明包庇,使其逃避处罚的行为。甲没有实施提供虚假证明包庇犯罪分子的行为,因此不成立包庇罪。D选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