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洋结婚后即前往英国攻读学位,后留在英国工作,其妻梅芳在分居多年后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委托其兄梅泽代理诉讼,梅泽曾经在监狱服刑2年,曲洋闻讯后委托国内世纪联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裘伟代理应诉,并将授权委托书直接邮寄到该律所。曲洋在电话中授权裘伟处理诉讼的全部事宜,并且阐述了自己对财产分割的意见。裘伟在法庭上口头转述了曲洋的意见,法院根据双方的辩论情况作出了判决,结合案情,以下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A.梅芳不能委托曾经服刑的梅泽代理诉讼B.曲洋将授权委托书直接邮寄到律所,其委托是无效的C.曲洋在电话中授权裘

题目

曲洋结婚后即前往英国攻读学位,后留在英国工作,其妻梅芳在分居多年后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委托其兄梅泽代理诉讼,梅泽曾经在监狱服刑2年,曲洋闻讯后委托国内世纪联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裘伟代理应诉,并将授权委托书直接邮寄到该律所。曲洋在电话中授权裘伟处理诉讼的全部事宜,并且阐述了自己对财产分割的意见。裘伟在法庭上口头转述了曲洋的意见,法院根据双方的辩论情况作出了判决,结合案情,以下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

A.梅芳不能委托曾经服刑的梅泽代理诉讼

B.曲洋将授权委托书直接邮寄到律所,其委托是无效的

C.曲洋在电话中授权裘伟处理诉讼的全部事宜,该授权产生全权委托的效力

D.由于裘伟在法庭上已经向法官口头转述了曲洋对案件处理的意见,曲洋无需再提交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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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下列案件中,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是()。

    A.汪某对两年前离开自己独自到英国攻读博士学位的丈夫,在国内提起离婚诉讼

    B.已年过七旬的刘某,对因不满开发商现在的促销房价低于自己原购房价,而向开发商提起解除购房合同之诉

    C.在外地上大学11个月且已迁户口至求学地的殷某,对其父提起索要学费诉讼

    D.董某对被宣告失踪的丈夫提起离婚诉讼


    参考答案:AD

  • 第2题:

    甲婚后即前往A国攻读学位,后留在A国工作。其妻乙在分居多年后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委托其兄丙代理诉讼,丙曾在监所服刑9个月。乙由于不愿意在庭审中再提起与甲的婚姻往事,在对其兄丙的书面委托书的委托权限中写明“全权委托”便不再出庭。甲闻讯后委托国内某律所律师丁代理应诉,并将授权委托书直接邮寄到该律所。甲在电话中授权丁处理诉讼全部事宜,并阐述了自己对财产分割的意见,丁在法庭上向法官口头转述了甲的意见。法院根据双方的辩论情况作出了判决。结合案情,以下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乙可以委托曾经服刑的丙代理诉讼。由于是全权委托,丙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减少乙要求分割的财产数额
    B.甲将授权委托书直接邮寄到律所,其委托是有效委托
    C.甲在电话中授权丁处理诉讼全部事宜,该授权产生全权委托的效力
    D.由于丁在法庭上已经向法官口头转述了甲对案件处理的意见,甲无须再提交书面意见:乙已全权委托其兄代理诉讼,乙也无须再出庭

    答案:A,B,C,D
    解析:
    根据《民诉解释》第84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因此,被判处过刑罚的人仍然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此处注意不要与《刑事诉讼法》中辩护人的担任条件相混淆。虽然是全权委托,根据《民诉解释》第89条第1款的规定,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故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3款的规定,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因此,甲直接邮寄的授权委托书是没有效力的,故B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1款和《民诉解释》第89条第1款的规定,全权委托应该进行书面的具体授权,电话里的授权没有全权委托的效力,故C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2条的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因此,代理人丁必须向法院提交甲的书面意见,而非口头转述,故D项错误。

  • 第3题:

    9.张某是现役军人,2002年与李某结婚。婚后两人长期两地分居,张某遂于2005年与军队驻地一女子同居至今,李某得知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法院对此() A.是否判决离婚须经张某同意 B.是否判决离婚须部队有关机关同意 C.不得判决离婚 D.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


    D

  • 第4题:

    中国男子胡明1990年与英国女子维多利亚在英国伦敦结婚,婚后两人一直居住在英国.1999年胡明向英国某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00年英国法院判决解除胡明与维多利亚之间的婚姻关系.2003年胡明回中国工作,同年结识了中国女子江珊,2006年二人准备再婚,胡明遂向我国有关法院申请承认英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假设我国与英国之间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可以成为法院拒绝承认英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理由?( )

    A.胡明与维多利亚未在中国境内结婚

    B.作出判决的英国法院对胡明和维多利亚的离婚案件没有管辖权

    C.该离婚判决是在维多利亚缺席但其得到合法传唤的情况下做出的

    D.英国法院未适用中国关于涉外离婚法律适用的规定


    正确答案:B
    考点: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
    讲解:根据1991年8月1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认:(1)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2)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3)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4)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经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5)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此规定,本题选项B正确,A、C、D错误。

  • 第5题:

    杰克和安娜夫妇是来华工作的外国专家,杰克是美国人,安娜是英国人,在来华之前,二人曾长期在印度工作,并设有惯常住所。后两人因感情不和,向我国法院提起离婚之诉,我国法院应适用()解决他们的离婚问题。

    A.美国法

    B.英国法

    C.中国法

    D.印度法


    C 解析:《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均为外国人,但其离婚诉讼是在我国提起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的精神,应当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即中国法,因此选C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