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7 题 关于甲投案以及乙归案后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被迫投案,不应认定为自首B.甲提供线索致使乙被抓获的行为属于立功C.乙对贩卖毒品罪成立自首D.乙对行贿罪不成立自首

题目

第 57 题 关于甲投案以及乙归案后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被迫投案,不应认定为自首

B.甲提供线索致使乙被抓获的行为属于立功

C.乙对贩卖毒品罪成立自首

D.乙对行贿罪不成立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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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BCD
[考点] 自首和立功
[答案及解析] BCD。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自首和立功的解释》第l条规定:“(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第5条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第68条第l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甲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被迫投案时,其犯罪事实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虽被发觉,但其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因此甲的投案为自动投案。甲投案后,如实向司法机关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故A项错误。甲提供线索协助司法机关将乙捉拿归案的行为,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行为,故应认定为立功。B项正确。乙被抓获后,主动交代了行贿和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由于其行贿行为已为司法机关所掌握,乙对行贿罪不成立自首。D项正确。而其贩卖毒品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乙主动供述的,属于特殊自首,故乙对贩卖毒品罪成立自首,C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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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下列哪种情形成立立功或重大立功?( )A.甲向G行贿10万元,甲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行贿10万元的事实,并检举出受贿人是GB.乙挪用单位100万元巨款后,携款潜逃后藏匿在H家数月之久,H明知乙是侵吞公款的犯罪分子,但为贪利一直将其隐藏在自己家中。乙后来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检举H窝藏自己的罪行C.丙与丁共同抢劫杀人,丙被抓获归案后交代出丁藏匿在某工地打工,公安机关根据丙交代的地点将丁抓获D.甲与乙共同盗窃一辆汽车,甲被抓获归案后交代出乙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情况,公安人员到乙家将乙抓获归案


    正确答案:C
    C项中,丙交待出丁的藏匿地点,从而帮助公安机关将其抓获的行为属于“协捕”行为,应当成立重大立功的行为。

  • 第2题:

    (一) 甲系某国有公司经理。生意人乙见甲掌管巨额资金,就以小恩小惠拉拢甲。后乙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劝诱甲出借公款,并与甲共同策划了挪用的方式,还送给甲好处费5万元。甲未经公司董事会决定就将100万元资金借给乙。乙得到巨款以后,告知银行职员丙该款的真实来源,丙为乙提供资金账户,乙随时提款用于贩卖毒品。在甲的催促下,一年后,乙归还30万元,后来就拒绝和甲见面。甲见追回剩余70万元无望,就携带乙归还的30万元潜逃。甲半年内将30万元挥霍一空,走投无路后向司法机关投案,并交代了借公款给乙、接受乙贿赂和携款潜逃的事实,并提供线索协助司法机关将乙捉拿归案。乙归案后主动交待了行贿和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请回答94-97题。

    94.关于甲的犯罪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将公款挪用给乙使用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B.甲不知道乙将公款用于犯罪活动,所以甲乙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C.甲携带30万元公款潜逃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D.对甲的行为应以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贪污罪实行并罚


    正确答案:C

  • 第3题:

    甲欠乙货款8万元,乙多次索要甲均表示无钱可还。某日,乙再次索要货款时,甲纠集他人殴打乙并逼迫乙写下已收到甲还款8万元的收条。乙离开后报警,获知乙报警后甲自动投案。关于本案的分析,正确的是( )。

    A.甲属于犯罪既遂
    B.甲属于犯罪未遂
    C.甲属于犯罪中止
    D.甲属于犯罪预备

    答案:A
    解析:
    甲作为债务人,纠集他人殴打债权人乙,并逼迫乙写下已收到甲还款8万元的收条,甲故意侵犯了乙的财产权,并使用暴力的方式,构成抢劫罪的既遂。因此选择A项。

  • 第4题:

    请回答 94~97 题。(一)

    甲系某国有公司经理。生意人乙见甲掌管巨额资金,就以小恩小惠拉拢甲。后乙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劝诱甲出借公款,并与甲共同策划了挪用的方式,还送给甲好处费5万元。甲未经公司董事会决定就将100万元资金借给乙。乙得到巨款以后,告知银行职员丙该款的真实来源,丙为乙提供资金账户,乙随时提款用于贩卖毒品。在甲的催促下,一年后,乙归还30万元,后来就拒绝和甲见面。甲见追回剩余70万元无望,就携带乙归还的30万元潜逃。甲半年内将30万元挥霍一空,走投无路后向司法机关投案,并交代了借公款给乙、接受乙贿赂和携款潜逃的事实,并提供线索协助司法机关将乙捉拿归案。乙归案后主动交待了行贿和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第94题:关于甲的犯罪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将公款挪用给乙使用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B.甲不知道乙将公款用于犯罪活动,所以甲乙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C.甲携带30万元公款潜逃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D.对甲的行为应以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贪污罪实行并罚


    正确答案:ACD

  • 第5题:

    共用题干
    甲系某国有公司经理。生意人乙见甲掌管巨额资金,就以小恩小惠拉拢甲。后乙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劝诱甲出借公款,并与甲共同策划了挪用的方式,还送给甲好处费5万元。甲未经公司董事会决定就将100万元资金借给乙。乙得到巨款以后,告知银行职员丙该款的真实来源,丙为乙提供资金账户,乙随时提款用于贩卖毒品。在甲的催促下,一年后,乙归还30万元,后来就拒绝和甲见面。甲见追回剩余70万元无望,就携带乙归还的30万元潜逃。甲半年内将30万元挥霍一空,走投无路后向司法机关投案,并交代了借公款给乙、接受乙贿赂和携款潜逃的事实,并提供线索协助司法机关将乙捉拿归案。乙归案后主动交待了行贿和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请回答94~97题。

    关于甲投案以及乙归案后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被迫投案,不应认定为自首
    B:甲提供线索致使乙被抓获的行为属于立功
    C:乙对贩卖毒品罪成立自首
    D:乙对行贿罪不成立自首

    答案:B,C,D
    解析:
    根据《刑法》第384条规定,A项正确。甲虽然不知道乙将公款用于犯罪活动,但是二人有挪用公款的犯罪故意,又共同策划了挪用的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甲乙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因此B项错误。根据该解释第6条的规定,甲携带乙归还的30万元潜逃,半年内将30万元挥霍一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国家财物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因此C正确。根据《刑法》第388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甲的行为应以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贪污罪实行并罚。D选项正确。


    乙将挪用的公款用于非法贩卖毒品,属于挪用公款用于非法活动。A项正确。乙虽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是与国家工作人员共谋,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取得公款,以挪用公款罪共犯论处。因此B项错误。乙归还30万元公款只是为甲的贪污提供了条件,并不具有为甲提供帮助的意图,因此不能构成贪污罪的帮助犯。C项错误。乙为达到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的非法目的,送给甲5万元好处费,构成行贿罪。之后乙利用所挪用的公款贩卖毒品,应当另行构成贩卖毒品罪。综上所述,对于乙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行贿罪、贩卖毒品罪实行并罚。因此正确答案为AD。


    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甲在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直接向司法机关投案并交代了借公款给乙、接受乙贿赂和携款潜逃的事实,成立自首。至于甲投案自首出于何种动机在所不问。因此A项错误。甲投案后提供线索协助司法机关将乙捉拿归案符合立功的构成要件,成立立功,B项正确。乙归案后主动交待的行贿,属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乙的交待构成坦白而不是自首。但对于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司法机关尚未掌握,乙对此交待应当成立自首。因此正确答案应为BCD。


    乙得到巨款以后才告知丙款项的来源,说明丙未参与挪用公款的共谋和实施,因此并不能与甲、乙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A不正确。丙明知该款为挪用的公款仍然为乙提供资金账户,掩饰、隐瞒犯罪违法所得的性质和来源,构成《刑法》第191条规定的洗钱罪,而不是赃物犯罪,C项正确,D项错误。丙虽然为乙提供资金账户,但是并不知道乙将该款用于贩卖毒品,因此,丙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B项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