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一个中国公司,乙公司为一个日本公司,两公司在1995年签订r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在湖北设立了双方合作经营的丙公司。其合作经营合同规定,与本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履行有关的争议事项的解决应该在北京进行仲裁。l999年,两公司由于在公司利润分配上产生争议,乙公司就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而甲公司在第一次开庭前对仲裁庭的管辖权提出了抗辩,认为仲裁庭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那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
A.中国国际经济仲裁委员会对该案有管辖权,因为双方当事人订立了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
B.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因为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国法院对于由于在中国境内履行的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引起的争议有专属管辖权
C.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该案有笔辖权,尽管中国法院对于由于在中国境内进行的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引起的争议具有专属管辖权,这只是对于外国法院而言的这并不排除当事人选择仲裁来解决争议
D.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尽管《民事诉讼法》中的专属管辖权条款并不排除当事人在有关事项上逝择仲裁来解决争议,但按照《仲裁法》第18条的规定,该仲裁协议是无效的
第1题:
下列各案涉及的仲裁协议或条款有效的是( )。
A.甲、乙两公司签订合同,并约定了仲裁条款,后乙公司分立为丙、丁两公司,并约定原乙公司的权利义务由丙、丁两个公司继受
B.甲、乙两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因本合同履行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既可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向当地某区人民法院起诉
C.甲、乙两公司在双方合同纠纷的诉讼中对法官均不满意,双方商量先撤诉后再仲裁。甲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撒诉。此后甲、乙两公司签订了仲裁协议,约定将废合同纠纷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
D.甲、乙两公司签订的合同中规定了内容齐全的仲裁条款,但该合同其他内容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真题解析】
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仲裁协议的效力。A、C选项符合法律规定,有效;B选项约定不明确,无论是仲裁还是管辖约定都无效;基于仲裁协议的独立性,D选项有效。正确答案是ACD.
第2题:
第3题:
第4题:
第5题:
第6题:
甲公司为一中国公司,乙公司为一新加坡公司,两公司于2013年6月签订了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在湖南长沙设立了双方合作经营的丙公司。该合同规定“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争议事项的解决应该在北京进行仲裁”。2016年4月两公司由于在公司利润的分配上产生了争议,乙公司将争议提交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甲公司在第一次开庭前对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提出了异议,理由是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国法院对于由于在中国境内的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引起的争议具有专属管辖权。 问:甲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是否有理?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