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B.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C.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D.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第1题:
商贸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 )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享受减免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
A.1个月
B.6个月
C.1年
D.2年
第2题:
第3题:
第4题:
第5题: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额度,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第6题:
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第7题:
服务型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第8题:
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定额减免的费用不包括()。
第9题: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照每户每年()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第10题:
5000元
8000元
20000元
60000元
第11题: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招用人员户籍在我辖区,缴纳社会保险费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招用人员户籍在我辖区,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招用人员户籍在我辖区,缴纳社会保险费,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第12题:
4000元
4800元
8000元
9600元
第13题:
第14题:
第15题:
第16题: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元。
第17题:
经省政府同意,对《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人每年()扣减标准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第18题: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
第19题:
对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刑释解教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
第20题: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实行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优惠。其扣减限额为()
第21题:
2000元
4000元
5000元
8000元
第22题:
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
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23题:
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