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规4.1.3液化石油气储罐组或储罐区的四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0m的不燃性实体防护墙。(A错误);
建规4.4.2液化石油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B错误);
数个储罐的总容积大于3000m3时,应分组布置,组内储罐宜采用单排布置(C错误);
组与组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D正确)。
建规4.2.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2的规定。
注:1 D为相邻较大立式储罐的直径(m),矩形储罐的直径为长边与短边之和的一半。
2 不同液体、不同形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规定的较大值。3 两排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4 当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m3且采用固定冷却系统时,甲、乙类液体的地
上式固定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6D。
5 地上式储罐同时设置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固定冷却水系统和扑救防火堤内液体火灾的泡沫灭火设施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0.4D。
6 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当单罐容量大于1000m3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当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m3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