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㈡钢结构工程材料
⒈钢材材料检验
⑴检验内容及方法
对交货钢材,供货方应提供格式规范、内容真实完整的质量证明书,订货方应通过对质量证明书与钢材上标记的检査,进行钢材品种、牌号、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及工艺性能的合格确认和验收。
钢材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和工艺性能的检查确认与验收,应包括以下内容:
1)钢材的牌号,所依据的产品标准;
2)钢材的化学成分含量限值(包括Z 向钢等有特殊要求的含量限值);
3)钢材的碳当量或焊接裂纹敏感指数;
4)钢材的力学性能指标(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断面收缩率、屈强比、冲击功等);
5)钢材的冷弯试验;
6)约定的其他附加保证性能指标或参数(晶粒度、耐腐蚀性指数等)和检验报告等。
⑵进场检验项目
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进场钢材,应由订货方进行钢材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及工艺性能的抽样检验,
其检验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或设计文件的要求。
1)国外进口钢材;
2)钢材混批;
3)板厚等于或大于40mm,且设计有Z 向性能要求的厚板;
4)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一级,或复杂超高层、大跨度钢结构中主要受力构件所采用的钢材;
5)设计有检验要求的钢材;
6)对质量有疑义的钢材。
当设计文件无特殊要求时,钢结构常用牌号钢材的抽样检验数量应严格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 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