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15日,兰某与黄某二人到金水桥游览。二人手里拿着矿泉水来到金水桥,
兰某突然不知被什么东西绊倒,矿泉水随之脱落。黄某见状上前去捡那瓶矿泉水。
不小心又被兰某绊倒。此时,两名特警就将黄某、兰某二人扶拉起来,
接着民警就将二人带上警车,拉到天安门地区分局,后二人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天安门地区分局对二人作出了治安管理处罚后,兰某表示不服,
认为天安门地区分局做出的行政拘留处罚认定事实胡编乱造,
且自己跌倒的行为构不成现场混乱,不属于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
并且认为天安门地区分局的行为是非法拘禁,侵犯了自己的人身权。
根据《行政复议法》,若兰某对该治安管理处罚不服,最迟应在( )前提起行政复议
A: 3月14日
B: 3月15日
C: 3月16日
D: 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