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离家7年,音讯全无,2007年其妻子向法院申请宣告江某死亡.但江某其实一直在外省做生意,并未死亡.在法院依法宣告江某死亡后,江某再与他人进行的民事行为().A.当然有效B.当然无效C.经江某妻子追认后生效D.经法院撤销死亡宣告后生效

题目

江某离家7年,音讯全无,2007年其妻子向法院申请宣告江某死亡.但江某其实一直在外省做生意,并未死亡.在法院依法宣告江某死亡后,江某再与他人进行的民事行为().

A.当然有效

B.当然无效

C.经江某妻子追认后生效

D.经法院撤销死亡宣告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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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A
A[解析]我国《民法通则》第24条第2款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这是因为,如果认为被宣告死亡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那么就可能会导致与被宣告死亡人在其实际生存的地方从事相关民事法律行为的相对人,以失踪人已是被宣告死亡人为由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从而损害被宣告死亡人的利益.这显然是不符合民法原则的.故在本案中,江某虽被宣告死亡,但其与他人进行的民事行为依然有效.答案为A.
更多“江某离家7年,音讯全无,2007年其妻子向法院申请宣告江某死亡.但江某其实一直在外省做生意,并未死 ”相关问题
  • 第1题:

    王某自从离家出走后杳无音讯,下落不明至今已经5年。王某的子女打算向法院申请宣告王某死亡,开始继承遗产。但是王某的妻子孙某不同意宣告王某死亡,而只是同意宣告王某失踪。对于此案,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宣告失踪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所以王某的子女若打算宣告王某死亡,必须先向法院申请宣告王某失踪
    B:法院应当宣告王某失踪
    C:法院应当宣告王某死亡
    D:法院宣告王某失踪后,王某的妻子可以自己指定王某财产的代管人

    答案:A,C,D
    解析:
    根据《民通意见》第29条的规定,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所以选项A错误。根据同法第25条的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本案中,王某的妻子作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第一顺序人,并不同意申请宣告王某死亡,所以作为第二顺序人的王某的子女,不得申请宣告王某死亡。所以,本案中法院应该宣告王某失踪。选项B正确,而选项C错误。同时,根据《民诉意见》第194条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指定诉讼期间的财产管理人。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失踪的,应同时依照《民法通则》第21条第1款的规定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所以选项D错误。@##

  • 第2题:

    犯罪嫌疑人江某,男,68岁,农民,因装神弄鬼骗取钱财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拘留后公安机关发现其患有严重肺结核,经医院检查属实,需要隔离。公安机关遂作出取保候审决定,要求江某提供保证人。江某向公安机关提出由其弟作保证人。公安机关调查发现,江某之弟有一定资财,但常年在外地做生意,住处较多,行踪不稳定,因此没有同意江某之弟作保证人。就本案有以下四种说法,正确的有:

    A:公安机关对江某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是正确的
    B:公安机关不同意江某之弟作保证人的做法是正确的
    C:江某可以通过交纳保证金而被取保候审
    D:江某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解除强制措施

    答案:A,B,C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6条,可知A、C项正确,因为江某之弟没有固定的住处而不能作为保证人。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9条,江某不能要求公安机关对其解除刑事强制措施。患有严重疾病不应逮捕,但必须采取适当的强制措施。

  • 第3题:

    江某和陈某离婚后,孩子玲玲经法院判决由陈某抚养,后江某经人介绍与王某结婚。在此案例中,应当对玲玲履行教育义务的是( )


    A.陈某

    B.江某

    C.王某和江某

    D.陈某和江某

    答案:D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题干中,江某和陈某为玲玲的父母,无论他们是否离异,都应担起让玲玲接受义务教育的责任。

  • 第4题:

    李某与张某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诉至某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决张某败诉后,张某拒不 执行。某区人民法院根据李某的申请开始执行张某的一辆汽车和一间房屋。请回答
    在执行中,案外人江某向某区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法院判决给李某的房屋,属于 自己与张某的共有财产。此时,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江某有权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B.江某有权向法院申请再审
    C.江某有权向法院起诉
    D.如法院启动了再审程序,应当追加江某为当事人


    答案:B,D
    解析:
    案外人江某提出异议的房屋与原判决有关,因此,江某有权申请再审,并应被追加为当事人。 选项BD正确。

  • 第5题:

    在一起诽谤案件中,江某以李某捏造事实、致使自己的名誉受到巨大损害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人民法院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江某和李某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调取新的证据。据此,对于本案,负有证明责任的人员应当是:

    A:江某
    B:李某
    C:李某和江某
    D:李某仅有责任证明自己不构成犯罪

    答案:A
    解析:
    自诉案件的证明责任由自诉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