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某审计组对甲公司2016年度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有关情况和资料如下:
1.审计人员在对销售与收款业务内部控制进行调查的过程中了解到:
(1)销售部门负责赊销信用的审查和批准;
(2)限制非授权人员接近存货,所有发出的货物必须有经过批准的销货单;
(3)财务部门负责销售和收款业务的会计核算,指定由出纳员负责记录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4)对于销售退回或经批准折让应当编制贷项通知单。
2.审计人员运用如下审计方法对销售与收款循环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进行了测试:
(1)向有关人员询问销售与收款业务情况;
(2)观察销售与收款业务执行情况;
(3)检查是否编制销售单、发运单和销售发票;
(4)对营业收入的真实性进行分析。
3.甲公司某主要产品的销售毛利率为26%,审计人员经调查了解,发现该类产品的行业平均毛利率为10%。
4.审计人员在审查应收账款明细账时,发现一笔应收账款金额较大且账龄已超过2年。
5.审计人员对甲公司的应收账款进行了积极式函证。发现债务单位丁公司在回函上注明,仅欠甲公司150万元,而非原函证金额180万元。
“资料5”中,丁公司回函认可的金额与函证金额存在差异的原因可能有:
A.丁公司已经支付了部分款项,而甲公司尚未收到
B.丁公司已将一批货物退回,而甲公司对此尚未作会计处理
C.丁公司已经收到货物,而甲公司一直未作销售处理
D.丁公司有一批货物尚未收到,而甲公司已作销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