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商场进行有奖销售,凡购物满100元者获兑奖券一张,在10 000张奖券中,设特等奖1个,一等奖10个,二等奖100个。若某人购物满100元,那么他中一等奖的概率是:A.1/100B.1/1 000C.1/10 000D.111/100 000

题目

某商场进行有奖销售,凡购物满100元者获兑奖券一张,在10 000张奖券中,设特等奖1个,一等奖10个,二等奖100个。若某人购物满100元,那么他中一等奖的概率是:

A.1/100

B.1/1 000

C.1/10 000

D.111/10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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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某商场进行有奖销售,凡购物满100元者获兑奖券一张,在10 000张奖券中,设特等奖1个,一等奖10个,二等奖100个。若某人购物满100元,那么他中一等奖的概率是:(  )

    A. 1/100
    B. 1/1 000
    C. 1/10 000
    D. 111/100 000

    答案:B
    解析:
    一等奖的中奖概率为10/10000,某人购物满100元可得兑奖券一张,中一等奖的概率为1×10/10000=1/1000,故答案为B。

  • 第2题:

    某商店举办有奖销售活动,购物满100元者发兑奖券一张,在10000张奖券中,设特等奖1个,一等奖10个,二等奖100个,若某人购物满100元,那么他中一等奖的概率是( )


    答案:B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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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题:

    被告人李某,男;37岁,某劳动局财务科出纳员。1997年11月,某市人民政府委托建设银行发行该市奖券,每张奖券30元,中奖者一等奖奖金5万元,二等奖奖金为3万元,单位和个人均可购买。购买时不留印鉴,买后不挂失,并要求开奖后头一天,各单位必须将本单位购买的奖券全部封存登记。
    该劳动局代为职工买了一部分奖券之后,部分职工不愿意买,因此财务科又将这部分奖券原价收回作为本单位购买的奖券,委托李某保管。但没有封存登记。1998年11月,中奖号码公布后,被告人李某发现自己负责保管的单位奖券中有一张中了二等奖。李某将没有中奖的自己的奖券替换了这张已经中奖的单位奖券。由于该奖券是由劳动局统一从某职工手中回购所得,因此,劳动局职工很快知道本单位有张奖券中了二等奖,但李某保管的奖券中却并没有中二等奖的奖券。李某因害怕而不敢去银行兑换奖金。后单位领导找李某谈话,李某觉得不妙主动将该奖券交给局领导,并承认了自己偷换奖券的事实。
    问: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该如何定罪量刑?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李某构成贪污罪。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本案中李某是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非法占有其单位所有的公共财物,数额较大,达到3万元,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成立贪污罪。
    李某属于贪污中止。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因而没有完成犯罪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本案中李某侵占了单位的奖券,必须到银行兑奖后其犯罪行为才会完成。在犯罪的过程中,李某自动放弃犯罪,并将奖券返还给单位,符合犯罪中止的条件,故属于贪污中止。
    李某有自首情节。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交待自己犯罪行为的行为。本案中李某在犯贪污罪之后,主动向其单位有关领导投案,并且如实交代了自己偷换奖券的事实,符合自首的成立条件。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中止的,如果没有造成损害,应当免除处罚。犯罪分子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所以,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没有造成损害,并且属于犯罪较轻的情形,所以对于李某应当免除处罚。

  • 第4题:

    某学校委托其教务人员王某购买一批电教器材。王某到百货公司购买时,正好该公司举行有奖销售,规定购买商品若干元可得到奖券一张,王某代购电教器材,得到五张奖券,他自己把这几张奖券收了起来。后来百货公司抽奖,这几张奖券中的一张中了头奖,可得到彩色电视机一台,该电视应当( )。
    A.归学校所有
    B.归学校所有,但应当给王某以适当补偿
    C.归王某所有
    D.归学校与王某共有


    答案:A
    解析:
    【详解】
    本题考查委托代理的有关原理。这里王某为学校的代理人,其受委托购买电教器材的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学校,王某从事委托事务所产生的利益也应归学校所有,故奖券应归学校所有,因中奖所得的彩色电视机也应归学校所有。

  • 第5题:

    被告人李某,男,37岁,某劳动局财务科出纳员。1997年11月,某市人民政府委托建设银行发行该市奖券,每张奖券为30元,中奖者一等奖奖金为5万元,二等奖奖金为3万元,单位和个人均可购买。购买时不留印鉴,买后不挂失,并要求开奖后头一天,各单位必须将本单位购买的奖券全部封存登记。该劳动局代为职工买了一部分奖券之后,部分职工不愿意买,因此,财务科又将这部分奖券原价收回,作为本单位购买的奖券,委托李某保管,但没有封存登记。1998年11月,中奖号码公布之后,被告人李某发现自己负责保管的单位奖券中有一张中了二等奖。李某将没有中奖的自己的奖券替换了这张已经中奖的单位奖券。由于该奖券由劳动局统一从某职工手中回购所得,因此,劳动局职工很快知道了本单位有一张奖券中了二等奖,但李某保管的奖券中却并没有中二等奖的奖券。李某因害怕而不敢去银行兑换奖金。后单位领导找李某谈话,李某觉得不妙,主动将该奖券交给局领导,并承认了自己偷换奖券的事实。
    问: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应该如何定罪量刑?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李某构成贪污罪。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在本案中,李某是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非法占有其单位所有的公共财物,数额较大,达到3万元,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成立贪污罪。
    (1)李某属于贪污中止。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因而没有完成犯罪的犯罪停止形态。在本案中,李某侵占了单位的奖券,必须到银行兑奖后,其犯罪行为才会完成。在犯罪的过程中,李某自动放弃犯罪,并将奖券返还给单位,符合犯罪中止的条件,故属于贪污中止。
    (2)李某有自首情节。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后自动归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犯罪行为的行为。在本案中,李某在犯贪污罪之后,主动向有关单位领导投案,并且如实交代了自己偷换奖券的事实,符合自首的成立条件。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中止的,如果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犯罪分子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所以,在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没有造成损害,并且属于犯罪较轻的情形,所以,对于李某应当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