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宾馆已对丁先生进行了赔偿,其后小偷被抓住,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宾馆可以要求小偷返还笔记本电脑B.丁先生可以要求小偷返还笔记本电脑C.如果宾馆取回笔记本电脑,丁先生可以从宾馆取回笔记本电脑,返还从宾馆处获得的赔偿金D.丁先生可以保有赔偿金同时取回笔记本电脑

题目

假设宾馆已对丁先生进行了赔偿,其后小偷被抓住,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

A.宾馆可以要求小偷返还笔记本电脑

B.丁先生可以要求小偷返还笔记本电脑

C.如果宾馆取回笔记本电脑,丁先生可以从宾馆取回笔记本电脑,返还从宾馆处获得的赔偿金

D.丁先生可以保有赔偿金同时取回笔记本电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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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假设宾馆已对丁先生进行了赔偿,其后小偷被抓住,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

    A、宾馆可以要求小偷返还笔记本电脑

    B、丁先生可以要求小偷返还笔记本电脑

    C、如果宾馆取回笔记本电脑,丁先生可以从宾馆取回笔记本电脑,返还从宾馆处获得的赔偿金

    D、丁先生可以保有赔偿金同时取回笔记本电脑


    正确答案:ABC
    ABC【解析】丁先生可以依所有权取回笔记本电脑,但必须返还宾馆给付的赔偿金。宾馆可以要求小偷返还笔记本电脑,因为宾馆已对丁先生进行过赔偿,因而取得了对小偷的原物返还请求权。宾馆可以要求丁先生要么取回笔记本返还赔偿金,要么放弃请求返还笔记本电脑而保有赔偿金,二者不可兼得,否则构成不当得利。

  • 第2题:

    某宾馆与制衣厂订立了一份服装加工承揽合同,规定制衣厂为宾馆加工制作工作服500件,面料由宾馆提供。合同附则部分规定:“合同经公证生效”。合同签订后,未办理公证手续。宾馆向制衣厂提供了60%的面料,制衣厂如约加工。由于宾馆资金紧张,宾馆提出变更合同,加工服装减为300件,并中止剩余服装所需面料的供应,制衣厂不同意。制衣厂完成300件服装的加工后,将服装送至宾馆,宾馆按60%的货款进行结算。制衣厂要求宾馆继续履行合同和支付违约金。本案中,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合同成立但未生效
    B:合同成立且生效
    C:制衣厂请求支付损害赔偿金应予支持,请求履行合同不予支持
    D:制衣厂请求支付损害赔偿金和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均应支持

    答案:B,C
    解析:
    《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该法第37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因此,本题中,合同虽未经公证,但因其已经履行主要义务,该合同成立且生效,不宜因缺少形式生效要件而认定其无效,故A项错误,B项正确。另外,考生亦可根据本题是多选题,题中四个选项只有A项是表明合同尚未生效,而B、C、D三项均表明合同业已生效,故A项不能选。依《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本题中所涉合同是典型的承揽合同。《合同法》第268条规定:定作人可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故C项正确,D项错误。

  • 第3题:

    某宾馆发生火灾,邻近的单位主动组织人员灭火,这一行为使宾馆减少了10万元的损失,而该单位却因此损失1万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宾馆与单位之间产生了不当得利之债
    B.宾馆与单位之间产生了无因管理之债
    C.宾馆与单位之间产生合同之债
    D.该单位有权要求宾馆支付5万元赔偿

    答案:B
    解析:
    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没有法律上的特定义务,也没有受到他人委托,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无因管理发生后,管理人依法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因其实施无因管理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这种由于无因管理而产生的债,称为无因管理之债。题中的单位并没有灭火的义务,为了宾馆的利益而实施的灭火行为属于无因管理行为,该单位有权要求宾馆支付1万元的赔偿。

  • 第4题:

    徐某办完离店手续欲走出某宾馆大门时,因地面有水迹,滑倒致右臂骨裂。关于徐某的损害赔偿承担责任,下列说法正确的( )
    A 徐某承担责任,因其已办完离店手续
    B 徐某承担责任,因其自己不小心滑倒
    C 宾馆承担责任,因宾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D 徐某承担主要责任,宾馆承担补充责任,因徐某还未走出宾馆


    答案:C
    解析:
    顾客在酒店摔倒,酒店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

  • 第5题:

    某宾馆与制衣厂订立了一份服装加工承揽合同,规定制衣厂为宾馆加工制作工作服500件,面料由宾馆提供。合同附则部分规定:“合同经公证生效”。合同签订后,未办理公证手续,宾馆向制衣厂提供了60%的面料,制衣厂如约加工。由于宾馆资金紧张,宾馆提出变更合同,加工服装减为300件。并中止剩余服装所需面料的供应,制衣厂不同意。制衣厂完成300件服装的加工后,将服装送至宾馆,宾馆按60%的货款进行结算。制衣厂要求宾馆继续履行合同和赔偿损失。本案中,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合同成立但未生效
    B.合同成立且生效
    C.制衣厂请求赔偿损失应予支持,请求履行合同不予支持
    D.制衣厂请求赔偿损失和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均应支持


    答案:B,C
    解析:
    依《合同法》第36、37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题中,某宾馆与制衣厂虽然约定,合同经公证生效,但宾馆向制衣厂提供了60%的面料,制衣厂如约加工,表明双方当事人通过履行方式使合同成立,由于承揽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该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此外,在承揽合同中,依《合同法》第258、268条规定,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由此可以推定,在承揽工作进行中,定作人享有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权利。承揽人不得请求定作人继续履行合同。只能请求定作人赔偿损失,这是由承揽合同的性质所决定的。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