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二青年上山游玩,为寻求刺激甲提议将一圆木滚下山,乙表示同意,于是两人共同将此圆木从山上扔下,不料正好砸伤山下的路人丙。此事应由()承担民事责任。A.甲B.乙C.甲、乙D.甲、乙、丙

题目

甲、乙二青年上山游玩,为寻求刺激甲提议将一圆木滚下山,乙表示同意,于是两人共同将此圆木从山上扔下,不料正好砸伤山下的路人丙。此事应由()承担民事责任。

A.甲

B.乙

C.甲、乙

D.甲、乙、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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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答案】C。解析:《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上述案例中甲乙二人共同故意实施侵害,路人丙对于损害的发生并没有过错,所以由甲乙二人承担民事责任,丙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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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关于共同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

    A.甲、乙应当预见但没有预见山下有人,共同推下山上一块石头砸死丙。只有认定甲、乙成立共同过失犯罪,才能对甲、乙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B.甲明知乙犯故意杀人罪而为乙提供隐藏处和财物。甲、乙构成共同犯罪
    C.交警甲故意为乙实施保险诈骗提供虚假鉴定结论。甲、乙构成共同犯罪
    D.公安人员甲向犯罪分子乙通风报信助其逃避处罚。甲、乙成立共同犯罪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共同犯罪。 A项,甲、乙应当预见但没有预见山下有人,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二人共同推下山上一块石头过失砸死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此处由于甲、乙二人都有实行行为,对结果都有因果力,不必借助“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共同犯罪处理原则就可以认定二人的刑事责任。即使中国刑法不承认共同过失犯罪,对甲、乙也可以分别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故A项错误。
    B项,对于故意杀人罪这样的即成犯,成立共同犯罪需要在犯罪既遂前有犯意联络。甲明知乙犯故意杀人罪而为乙提供隐藏处和财物,显然是在乙杀人之后参与,所以不能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甲为乙提供隐藏处和财物,根据《刑法》第310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成立窝藏、包庇罪。乙犯罪后藏匿的行为属于缺乏期待可能性的行为,不成立犯罪,所以甲、乙也不构成窝藏、包庇罪的共同犯罪。故B项错误。
    C项,交警甲故意为乙实施保险诈骗提供虚假鉴定结论,虽然甲也利用了职务之便,但是没有处分自己管理、主管、经手或者经营的公共财物,因此不能成立贪污罪。乙成立保险诈骗罪,甲为其提供证明予以帮助的,甲、乙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同犯罪。故C项正确。
    D项,在一方犯罪行为结束后,另一方的帮助行为不能成立共犯。公安人员甲向犯罪分子乙通风报信助其逃避处罚的,乙的犯罪行为已经结束,甲不成立乙犯罪的共犯,而是根据《刑法》第417条的规定,成立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乙犯罪后的逃避抓捕行为属于缺乏期待可能性的行为,不单独成立犯罪,所以甲、乙不成立共同犯罪。故D项错误。

  • 第2题:

    关于共同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乙应当预见但没有预见山下有人,共同推下山上一块石头砸死丙。只有认定甲、乙成立共同过失犯罪,才能对甲、乙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B:甲明知乙犯故意杀人罪而为乙提供隐藏处和财物。甲、乙构成共同犯罪
    C:交警甲故意为乙实施保险诈骗提供虚假鉴定结论。甲、乙构成共同犯罪
    D:公安人员甲向犯罪分子乙通风报信助其逃避处罚。甲、乙成立共同犯罪

    答案:C
    解析:
    【考点】共同犯罪;共同故意;窝藏罪;保险诈骗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详解】根据《刑法》第25条第2款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选项A中,只能根据甲、乙各自的情况分别定罪量刑,而不能以共同犯罪论处,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第310条的规定,事前无通谋、事后实施窝藏、包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利益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选项B中,甲事前并没与乙有故意杀人的通谋而只是事后提供隐藏处和财物,故甲和乙不构成共同犯罪,甲单独构成《刑法》第310条的窝藏罪。根据《刑法》第417条的规定,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因此选项D中,甲的行为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但与乙不成立共同犯罪,因此选项D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第198条第4款的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选项C中,交警甲作为保险事故的鉴定人,故意提供虚假鉴定结论,为乙实施保险诈骗提供了条件,因此甲乙构成共同犯罪,选项C是正确的。

  • 第3题:

    【单选题】关于共同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乙应当预见但没有预见山下有人,共同推下山上一块石头砸死丙。只有认定甲、乙成立共同过失犯罪,才能对甲、乙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B.甲明知乙犯故意杀人罪而为乙提供隐藏处和财物。甲、乙构成共同犯罪#C.交警甲故意为乙实施保险诈骗提供虚假鉴定结论。甲、乙构成共同犯罪#D.乙成立共同犯罪
    C

  • 第4题:

    关于共同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乙应当预见但没有预见山下有人,共同推下山上一块石头砸死丙。只有认定甲、乙成立共同过失犯罪,才能对甲、乙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B.甲明知乙犯故意杀人罪而为乙提供隐藏处和财物。甲、乙构成共同犯罪
    C.交警甲故意为乙实施保险诈骗提供虚假鉴定结论。甲、乙构成共同犯罪
    D.公安人员甲向犯罪分子乙通风报信助其逃避处罚。甲、乙成立共同犯罪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共同犯罪。 A项,甲、乙应当预见但没有预见山下有人,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二人共同推下山上一块石头过失砸死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此处由于甲、乙二人都有实行行为,对结果都有因果力,不必借助“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共同犯罪处理原则就可以认定二人的刑事责任。即使中国刑法不承认共同过失犯罪,对甲、乙也可以分别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故A项错误。
    B项,对于故意杀人罪这样的即成犯,成立共同犯罪需要在犯罪既遂前有犯意联络。甲明知乙犯故意杀人罪而为乙提供隐藏处和财物,显然是在乙杀人之后参与,所以不能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甲为乙提供隐藏处和财物,根据《刑法》第310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成立窝藏、包庇罪。乙犯罪后藏匿的行为属于缺乏期待可能性的行为,不成立犯罪,所以甲、乙也不构成窝藏、包庇罪的共同犯罪。故B项错误。
    C项,交警甲故意为乙实施保险诈骗提供虚假鉴定结论,虽然甲也利用了职务之便,但是没有处分自己管理、主管、经手或者经营的公共财物,因此不能成立贪污罪。乙成立保险诈骗罪,甲为其提供证明予以帮助的,甲、乙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同犯罪。故C项正确。
    D项,在一方犯罪行为结束后,另一方的帮助行为不能成立共犯。公安人员甲向犯罪分子乙通风报信助其逃避处罚的,乙的犯罪行为已经结束,甲不成立乙犯罪的共犯,而是根据《刑法》第417条的规定,成立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乙犯罪后的逃避抓捕行为属于缺乏期待可能性的行为,不单独成立犯罪,所以甲、乙不成立共同犯罪。故D项错误。

  • 第5题:

    关于共同犯罪,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A.甲、乙应当预见但没有预见山下有人,共同推下山上一块石头砸死丙。只有认定甲、乙成立共同过失犯罪,才能对甲、乙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B.甲明知乙犯故意杀人罪而为乙提供隐藏处和财物。甲、乙构成共同犯罪#C.交警甲故意为乙实施保险诈骗提供虚假鉴定结论。甲、乙构成共同犯罪#D.乙成立共同犯罪
    交警甲故意为乙实施保险诈骗提供虚假鉴定结论。甲乙构成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