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下列材料,回答1~4题: 县工商局干部对个体户经营情况进行年终检查时发现某饭店账目不清,当场作出责令停止经营、吊销营业执照、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要求饭店老板甲当场交钱。 责令停止经营、吊销营业执照属于行政处罚种类中的( )。 A.自由罚 B.能力罚 C.财产罚 D.声誉罚

题目

根据下列材料,回答1~4题: 县工商局干部对个体户经营情况进行年终检查时发现某饭店账目不清,当场作出责令停止经营、吊销营业执照、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要求饭店老板甲当场交钱。 责令停止经营、吊销营业执照属于行政处罚种类中的( )。 A.自由罚 B.能力罚 C.财产罚 D.声誉罚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B
本题考查的考点是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按其性质划分,大体分为四类:一是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名誉进行处罚,称为申诫罚,如警告;二是对行政违法行为人进行财产处罚,称为财产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是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行为进行处罚,称为能力罚,如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四是涉及人身权利的处罚,称为人身罚,如行政拘留。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更多“根据下列材料,回答1~4题: 县工商局干部对个体户经营情况进行年终检查时发现某饭店账目不清,当场 ”相关问题
  • 第1题:

    根据市政府的决定,市地税局对个体户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市工商局予以协助。在检查过程中,市工商局发现了甲的不法经营行为,对甲进行了行政处罚。甲不服,欲提起行政复议,下列选择项中哪些被申请人是错误的?( )

    A.市地税局

    B.市工商局

    C.市政府

    D.市地税局和市工商局


    参考答案:ACD

  • 第2题:

    下列哪些情形受诉人民法院不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A:刘某对县工商局决定不予颁发其个体户营业执照的行为不服起诉,受诉法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刘某符合颁发个体户营业执照条件
    B:刘某对县工商局决定不予颁发其个体户营业执照的行为不服起诉,受诉法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刘某不符合颁发个体户营业执照条件
    C:刘某对县工商局决定不予颁发其个体户营业执照的行为不服起诉,在一审期间县工商局决定对刘某颁发执照,但刘某仍不撤诉,受诉法院经审查认为刘某符合颁发个体户营业执照条件
    D:刘某对县工商局决定不予颁发其个体户营业执照的行为不服起诉,受诉法院受理后经审查发现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答案:A,C,D
    解析:
    选项A,刘某起诉县工商局不作为,而法院审理认为县工商局不作为违法,且实际履行还有实际意义,故应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2条作出履行判决。选项B,刘某起诉县工商局不作为,而法院审理认为县工商局不作为合法,属于“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情形,故应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9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选项C,尽管县工商局原先的不作为违法,但因已经履行,故不能再作出履行判决,而应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4条第2款第3项,作出确认违法判决。选项D的情形,根.据《行诉法解释》第44条第1款第6项,受诉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 第3题:

    甲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个体户乙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某药店违法经营,当场作出警告、限期改正、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要求饭店老板甲当场交钱。若乙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A7

    B15

    C30

    D60


    B

  • 第4题:

    根据上文,回答第 78~82 题。

    2002年3月15日,A市B县个体工商户王某取得营业执照后,在没有进行税务登记的情况下,便开始经营百货批发零售业务。2002年5月20日,B县地税局在税收检查中发现王某没有进行税务登记,便责令其限期一个月改正并罚款1000元。一个月期满后,王某仍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经地税局提请,B县工商局于7月5日吊销了王某的营业执照。王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第 78 题 本案中,王某可以对下列哪些行政处罚行为申请行政复议( )。

    A.B县地税局的税收检查行为

    B.B县地税局处以1000元的罚款

    C.B县地税局责令其限期改正的行为

    D.B县工商局吊销王某营业执照的行为


    正确答案:BD
    B项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中的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D项属于对行政机关做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等决定不服。

  • 第5题:

    县工商局对孙某处以500元的罚款,孙某没有缴纳罚款,县工商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下列哪些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

    A:人民法院发现县工商局对孙某的处罚理由可能不成立
    B:人民法院发现还没有超过孙某履行义务的期限
    C:人民法院发现根据法律规定县工商局有执行权
    D:县工商局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时距离孙某起诉期限届满已8个月

    答案:B,C,D
    解析:
    《行诉解释》第84条规定:“……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一百八十日……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D项应选。该解释第95条规定,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或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准予执行。因此发生了A项情形的,法院应裁定不准予执行而不是裁定不予受理,A项不选。《行诉解释》第87条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定既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也就是说,发生了C项情形的,法院可以依法受理,也可以裁定不予受理,C项应选。B项明显符合裁定不予受理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