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木材,约定了交货和付款的时间,但未说明价格,到了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因木材价格上涨,甲公司和乙公司产生了争议,难以达成一致。此时,木材的价格应当( )执行。
A.按照合同订立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
B.按照合同履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
C.按照合同订立时订立地的市场价格
D.按照合同履行时订立地的市场价格
第1题:
A.交货和付款都在北京朝阳区
B.交货在广州天河区,付款在北京朝阳区
C.交货和付款都在广州天河区。
D.交货在上海长宁区,付款在长沙芙蓉区
第2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木材,双方在丙市订立合同,约定在丁市履行,但对木材价格未作明确的约定。交货时木材价格上涨,甲公司和乙公司按对履行价格发生争议。在根据合同条款和交易习惯无法确定的情况下,该批木材价格应为()。
A.合同订立时丁市的市场价格
B.合同履行时丁市的市场价格
C.合同订立时丙市的市场价格
D.合同履行时丙市的市场价格
第3题: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成立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按《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所以甲公司决定暂不向乙公司交货后,应及时将此事告知乙公司。因此,选择C选项。A项: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合同,但应通知对方,并给对方一合理期限,使其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中止履行既是行使权利的行为,又是合法的行为,当先履行方于履行期满不履行债务或迟延履行,并不构成违约。A项中,甲公司暂定不向乙公司供货,不构成违约。B项:《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B选项中,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先提供担保再交货,所以B项先付款再交货说法错误。D项:《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乙公司如果未恢复履行能力并并未提供适当担保,甲公司可以自行解除。D项说法中,“甲公司将暂不交货的决定告知乙公司后,买卖合同自动解除”的说法错误。
第4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及相关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买卖合同没有约定交货和付款的先后顺序的,甲公司在乙公司没有交货之前有权拒绝其付款的要求
B.买卖合同约定先交货后付款的,甲公司在乙公司交货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付款的要求
C.买卖合同约定先交货后付款的,乙公司在交货前有确切证据证明甲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D.买卖合同约定先交货后付款的,乙公司在交货前有确切证据证明甲公司丧失商业信誉的,可以自行解除合同
第5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