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起诉乙,要求其偿还借款,下列( )证据能够作为乙向甲借款事实的直接证据。A.甲向法院提交的乙向其借款时出具的借据的复印件B.甲向法院提交的其向乙的银行卡转款的银行凭条C.甲的朋友丙向法院提供的曾听甲说乙要向甲借钱的证词D.甲的同事丁向法院提供的曾见到甲交给过乙钱的证词

题目

甲起诉乙,要求其偿还借款,下列( )证据能够作为乙向甲借款事实的直接证据。

A.甲向法院提交的乙向其借款时出具的借据的复印件

B.甲向法院提交的其向乙的银行卡转款的银行凭条

C.甲的朋友丙向法院提供的曾听甲说乙要向甲借钱的证词

D.甲的同事丁向法院提供的曾见到甲交给过乙钱的证词


相似考题
更多“甲起诉乙,要求其偿还借款,下列( )证据能够作为乙向甲借款事实的直接证据。A.甲向法院提交的乙向其 ”相关问题
  • 第1题:

    (2012年)甲对乙提起请求偿还借款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理论,相关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中,属于直接证据的是( )。

      A.甲向法院提交的其向乙的银行卡转款的银行凭条
      B.丙向法院提供的曾听甲说乙要向甲借钱的证词
      C.甲向法院提交的乙向其借款时出具的借据复印件
      D.丁向法院提供的曾陪同甲到银行汇款给乙的证词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核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地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不能单独地、直接地证明待证事实,但一系列事实组合在一起可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是间接证据。由此可知,本题中只有甲向法院提交的乙向其借款时出具的借据复印件能够单独直接的证明待证事实,所以是直接证据。

  • 第2题:

    甲对乙提起请求偿还借款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理论,相关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中,属于直接证据的是()。

    A、甲向法院提交的其向乙的银行卡转款的银行凭条
    B、丙向法院提供的曾听甲说乙要向甲借钱的证词
    C、甲向法院提交的乙向其借款时出具的借据复印件
    D、丁向法院提供的曾陪同甲到银行汇款给乙的证词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核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地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不能单独地、直接地证明待证事实,但一系列事实组合在一起可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是间接证据。由此可知,本题中只有甲向法院提交的乙向其借款时出具的借据复印件能够单独直接的证明待证事实,所以是直接证据。

  • 第3题:

    甲对乙提起请求偿还借款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理论相关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中属于直接证据的是

    A.甲向法院提交的其向乙的银行卡转款的银行凭条
    B..丙向法晥提供的曾听甲说乙要向甲借钱的证词
    C..甲向法院提交的乙向其借款时出具的借据复印件
    D.丁向法院提供的曾陪同甲到银行汇款给乙的证词

    答案:C
    解析:
    直按证据是指能够单独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 第4题:

    (2012年)甲对乙提起请求偿还借款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理论,相关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中,属于直接证据的是(  )。

    A.甲向法院提交的其向乙的银行卡转款的银行凭条
    B.丙向法院提供的曾听甲说乙要向甲借钱的证词
    C.甲向法院提交的乙向其借款时出具的借据复印件
    D.丁向法院提供的曾陪同甲到银行汇款给乙的证词

    答案:C
    解析:
    (1)选项A:转款不一定是因为借款,故需其他证据佐证;(2)选项B:听说不一定真的会借,需其他证据佐证;考前超压卷,瑞牛题库软件考前一周更新,下载链接 www.niutk.com(3)选项D:汇了没有,为什么汇均不清楚,故为间接证据。

  • 第5题:

    甲打电话向乙借款5万元,并发短信提供账号,乙当日即转款。之后,因甲拒不还款,乙起诉要求甲偿还借款。在诉讼中,甲否认向乙借款的事实,主张乙转的款是为偿还之前向自己借的款,并向法院提交了证据;乙也向法院提供了一些证据,以证明甲向其借款5万元的事实。下列关于证据种类和类别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乙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属于书证,该证据对借款事实而言是直接证据
    B.乙提供的记载甲表示要向其借款5万元的手机短信属于电子数据,该证据对借款事实而言是间接证据
    C.乙提供的记载甲表示要向其借款5万元的手机通话录音属于电子数据,该证据对借款事实而言是直接证据
    D.甲提供一份乙书写的向其借款10万元的借条复印件,该证据对乙主张甲借款的事实而言属于反证

    答案:B
    解析:
    (1)选项A:银行转账凭证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属于书证,但仅凭该转账凭证无法“单独直接证明”甲借款的事实(仅证明乙对甲转账,是否是借款无法证明),不属于直接证据。(2)选项B:手机短信属于电子数据;短信内容可证明“甲有借款的表示”,但不能证明借款真实发生,为间接证据;本选项正确。(3)选项C:手机通话录音属于电子数据,为间接证据。(4)选项D:反证是证明当事人一方所主张的事实不存在的证据。本选项中,原出借人甲所出示的借条证明“乙向甲借款10万元”,此为新的借款关系,而非否定“甲向乙借款”的事实,不属于反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