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胜公司数年怠于催讨欠款,已逾诉讼时效期限。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凯胜公司因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丧失了诉权,也就不具备当事人资格B.超过诉讼时效,人民法院将不予立案,若当事人执意要起诉,人民法院应补裁定不予受理C.若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对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D.若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对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题目

凯胜公司数年怠于催讨欠款,已逾诉讼时效期限。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凯胜公司因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丧失了诉权,也就不具备当事人资格

B.超过诉讼时效,人民法院将不予立案,若当事人执意要起诉,人民法院应补裁定不予受理

C.若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对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

D.若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对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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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在查明存货的实物报废记录后,郑某直接向凯达股份公司函证了这一业务,回函的结果是凯达公司从永科公司购买了该批存货价值数万元,现在该批存货凯达公司已经处理,虽然注册会计师认为可能存在隐瞒销售或处理价格不当的情况,但考虑到凯达公司已回函确认,对此郑某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


    正确答案:×
    郑某没有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所以不可以轻易地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郑某应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第2题:

    甲国国有公司凯斯公司与乙国国有公司大丰公司在甲国首都签署合同,约定凯斯公司向大丰公司提供优

    质水果2000 吨,由丙国速航公司“追风”号承运,目的地为乙国某港口,采用FOB 贸易术语,约定适用《海

    牙规则》。请回答98-100 题:

    若凯斯公司与大丰公司在合同履行中因水果部分腐烂产生纠纷,则下列说法正确的 ( )

    A.大丰公司拒绝支付货款,则甲国可向乙国提起外交保护

    B.凯斯公司在乙国法院起诉大丰公司,大丰公司认为自己系国有公司,享有豁免权,法院不应受理

    C.大丰公司认为凯斯公司交货不合格,水果腐烂为由拒绝付款,但凯斯公司认为货物在离港时经过质检是合格的,主张大丰应支付货款,法院采纳凯斯公司的主张

    D.凯斯公司认为水果腐烂是运输途中船方未能及时给货舱通风导致的货损,则可要求丙国速航公司承当责任


    正确答案:C
    【答案】C
    【详解】A项错误。外交保护是指一个人在外国受到不法侵害,且依外国法程序又得不到救济时,其国籍国可以通过外交途径要求该外国进行救济或承担责任,以保护其国民或国家权益。可以看出,外交保护针对的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且要求先用尽当地救济才可提起。 B项错误。国家的主权豁免是国家才能享有的,本案中两当事人均为国有公司,其本质上法人而非国家,所以不能享有国家的主权豁免。案中双方采用FOB术语,而该术语是装运港船上转移风险的,货物离港时质检合格说明凯斯公司已经尽到义务,途中腐烂的风险已经归大丰公司承担,大丰不能以水果部分腐烂为由拒付。所以C正确。若水果腐烂确系运输途中船方未能及时通风所致,则船方应承担管货失当的责任,但应由风险承担方主张,本案中,运输途中的风险归大丰公司承担,所以应该是大丰公司向速航公司主张,D错误。
    【相关考点梳理】外交保护、国家豁免权、国际贷运风险的承担

  • 第3题:

    甲公司欠乙商场货款5万元,乙商场欠甲公司货款2万元。现甲公司欠款已到期,乙商场欠款已超过诉讼时效,甲公司拟主张抵销。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参考答案:A
    《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D项,诉讼时效消灭的是一种请求权,而不消灭实体权利。因此,甲公司的债权并未丧失。

  • 第4题:

    凯达公司因资金周转不过来,于2001年5月25日向瑞丰公司借款20万元,双方商定半年后本息一并还清。同年11月25日,瑞丰公司要求还款,凯达公司经营状况不好,无力偿还,就要求先将利息付清,本金20万元再续借半年。瑞丰公司与凯达公司平时关系较为密切,业务往来也很多,就同意将本金的偿还期再宽限半年。2002年5月底,瑞丰公司了解到凯达公司的经营状况依然欠佳,顾忌到如果催债太急会影响双方的关系,对凯达公司的经营也不利,就采用了婉转的做法,托本公司(瑞丰公司)的职工王某的爱人张某(系凯达公司的职工)给凯达公司带个口信。6月5日,张某上班后给本单位财务科转达了瑞丰公司要钱的意思,财务科长因出差未归,无人主事,就将此事搁下一直未提,后来,渐将此事忘却;瑞丰公司亦未再催。

    2004年5月底,瑞丰公司的上级机关进行财务检查,发现此事。瑞丰公司于2004年6月1日即派专人向凯达公司讨债,凯达公司仍无力偿还;并说瑞达公司长期不要求归还,事实上已经免除了凯达公司的债务。瑞丰公司见凯达公司拒不还款就诉至法院。凯达公司在答辩状中称:瑞丰公司从2001年11月26日至2004年5月31日不要求还款已超过2年,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已过。

    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以下问题:

    (1)2001年11月25日,瑞丰公司与凯达公司的行为对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有什么影响?

    (2)2002年6月5日,瑞丰公司托张某转达要钱的意思的行为对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产生了什么的影响?

    (3)本案中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如何计算?瑞丰公司是否丧失其胜诉权?


    正确答案:
    (1)诉讼时效的起算日期改变,即由2001年11月25日变为2002年5月25日。
    (2)诉讼时效中断,即新的诉讼时效期间从2002年6月6日起算。
    (3)本案中,诉讼时效期间从2002年6月6日起算,到瑞丰公司于2004年6月1日派专人向凯达公司讨债,尚不足2年,诉讼时效期间还未满,因而瑞丰公司依法不丧失胜诉权。
    此题测试的要点为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2001年11月25日,瑞丰公司答应凯达公司宽限其本金偿还期限6个月,这是瑞丰公司与凯达公司变更其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这一行为使得凯达公司履行还款义务的期限,由2001年11月25日延至2000年5月25日,这也就使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由2001年11月25日延至2002年5月25日,即到2002年5月25日,凯达公司还不偿还20万元本金则从第二天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2002年6月5日,瑞丰公司委托张某向凯达公司转达了要钱的意思,瑞丰公司这一行为,是要求凯达公司履行义务。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瑞丰公司要求凯达公司履行义务的行为,使从2002年5月6日起的时效中断了,而诉讼时效中断的后果,是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即本案中断的诉讼时效期间从2002年6月6日起算。

  • 第5题:

    2009年5月,凯胜公司以办公楼1套为债权人乙公司设定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6月,又以该房屋为债权人丙设定抵押,但一直拒绝办理抵押登记。9月,甲将该房屋转让给丁并申请办理过户登记。下列哪种说法正确的是?
    A.如凯胜公司另行提供担保,则凯胜公司与丁的买卖行为无需征得乙的同意
    B.未经乙同意,凯胜公司与丁公司的转让合同无效
    C.如丁代偿凯胜公司对乙的债务,则不论后者是否同意转让,房管部门均应当准予过户
    D.丙可以要求凯胜公司赔偿自己所遭受的损失


    答案:C,D
    解析:

  • 第6题:

    德胜公司注册地在萨摩国并在该国设有总部和分支机构,但主要营业机构位于中国深圳,是一家由台湾地区凯旋集团公司全资设立的法人企业。由于决策失误,德胜公司在中国欠下樱花公司700万元债务。下列关于该笔债务责任承担的说法错误的是:()

    A.该债务应以深圳主营机构以及德胜公司在萨摩国的总部和分支机构的全部财产来清偿
    B.如果该笔债务是由于凯旋公司的控股股东郭凯敏先生滥用股东权利所致,由此导致德胜公司难以清偿该笔债务,则樱花公司有权主张郭凯敏与德胜公司一起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德胜公司也可以主张郭凯敏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C.如果该债务是由于凯旋公司违背市场规律的决策失误所导致的,则櫻花公司有权主张凯旋公司与德胜公司一起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D.如凯旋公司难以清偿到期债务,濒临破产,则债权人樱花公司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凯旋投人德胜公司的财产以及在德胜公司享有的股权

    答案:B,C,D
    解析:
    。考查对公司法人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的理解。首先分析法律关系。题目中凯旋为德胜的股东,德胜为凯旋投资设立的公司,德胜的全部财产包括主要营业机构所在地深圳的财产、注册地萨摩国的总部和分支机构的财产。凯旋是决策错误,并无滥用股东权利和法人人格的情形。A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B选项错误,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20条第2~3款规定,B选项中郭凯敏为凯旋公司的控股股东,虽然有滥用权利的情形,但是相对于德胜公司来讲,郭凯敏是第三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主体中并不包含实际控制人,故债权人不能主张郭凯敏与德胜一起对其承担责任,B选项错误。而题目中的第二个说法——公司可以要求其赔偿的说法是正确的。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其行为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21条。C选项错误,原题干中言明为“决策失误”,股东凯旋不符合《公司法》第20条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形,凯旋公司与原胜公司不应一起承担连带责任。D选项错误,依据公司法原理,凯旋投入德胜公司的财产,已经属于德胜公司所有,而凯旋享有的是相应的股权。
    故执行股权是正确的,财产属于德胜,凯旋的债权人无权要求执行。

  • 第7题:

    德全公司是德胜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两个公司的经理、财务负责人等管理人员均相同,经营过程中共同使用相同的销售手册销售相同产品。经营过程中,德胜公司利用自己的控股地位,将德全公司财产转移到德胜公司账户。正泰公司与德全公司因债务纠纷发生争议,德全公司无力偿还债务。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德全公司是德胜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两个公司的经理、财务负责人等管理人员均相同,经营过程中共同使用相同的销售手册销售相同产品。经营过程中,德胜公司利用自己的控股地位,将德全公司财产转移到德胜公司账户。正泰公司与德全公司因债务纠纷发生争议,德全公司无力偿还债务。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德全公司是独立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应以自己财产承担责任,德胜公司无须承担责任
    B.德胜公司恶意利用有限责任制度损害正泰公司利益,应单独承担责任
    C.德胜公司滥用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应当与德全公司一起对正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D.德胜公司滥用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应当否认德全公司法人的独立性,永久剥夺德全公司的法人格

    答案:C
    解析:
    《公司法》第3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法人在法律关系中,具有财产独立性和出资人责任有限性两大特征,尤其是出资人责任的有限性,使法人资产在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债权人不得请求出资人承担超出其出资范围的责任。但也存在例外,即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法人人格否认是指在特定的财产法律关系中缘于特定的事由,将义务或责任转由行为人负担,法人独立人格被否认之情形。《公司法》第20条3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制度适用有两个前提:(1)股东滥用有限责任或恶意利用有限责任;(2)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实践中关于“滥用”的认定主要有以下情形:①人格混同。公司称为股东的另一个自我;②空壳经营。将公司主要的人、财、物、主要业务等脱离另行组成新公司独立经营,导致原公司彻底沦落为一个空壳;③股东操纵公司。如挪用公司财产、以公司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牟利等。 本题中,德胜公司是德全公司的控股股东,两个公司人员混同、业务混同、财务混同,德胜公司滥用自己的控股地位,将德全公司财产转移到德胜公司账户,严重损害债权人正泰公司的利益,德胜公司应对正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因此A选项错误,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当选。法人格否认制度不是对法人人格的永久剥夺,而只是在某一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否认法人的独立性,因此,D选项错误。

  • 第8题:

    甲国国有公司凯斯公司与乙国国有公司大丰公司在甲国首都签署合同,约定凯斯公司向大丰公司提供优质水果2000吨,由丙国速航公司“追风”号承运,目的地为乙国某港口,采用FOB贸易术语,约定适用《海牙规则》。
    若凯斯公司与大丰公司在合同履行中因水果部分腐烂产生纠纷,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大丰公司拒绝支付货款,则甲国可向乙国提起外交保护
    B.凯斯公司在乙国法院起诉大丰公司,大丰公司认为自己系国有公司,享有豁免权,法院不应受理
    C.大丰公司认为凯斯公司交货不合格,水果腐烂为由拒绝付款,但凯斯公司认为货物在离港时经过质检是合格的,主张大丰应支付货款,法院采纳凯斯公司的主张
    D.凯斯公司认为水果腐烂是运输途中船方未能及时给货舱通风导致的货损,则可要求丙国速航公司承当责任


    答案:C
    解析:
    考点:外交保护、国家豁免权、国际货运风险的承担
    讲解:外交保护是指一个人在外国受到不法侵害,且依外国法程序又得不到救济时,其国籍国可以通过外交途径要求该外国进行救济或承担责任,以保护其国民或国家权益。可以看出,外交保护针对的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且要求先用尽当地救济才可提起,所以A错误。
    国家的主权豁免是国家才能享有的,本案中两当事人均为国有公司,其本质上法人而非国家,所以不能享有国家的主权豁免,所以B错误。
    本案中双方采用FOB术语,而该术语是装运港船上转移风险的,货物离港时质检合格说明凯斯公司已经尽到义务,途中腐烂的风险已经归大丰公司承担,大丰不能以水果部分腐烂为由拒付。所以C正确。
    若水果腐烂确系运输途中船方未能及时通风所致,则船方应承担管货失当的责任,但应由风险承担方主张,本案中,运输途中的风险归大丰公司承担,所以应该是大丰公司向速航公司主张,D错误。

  • 第9题:

    德胜公司注册地在萨摩国并在该国设有总部和分支机构,但主要营业机构位于中国深圳,是一家由台湾地区凯旋集团公司全资设立的法人企业。由于决策失误,德胜公司在中国欠下樱花公司700万元债务。下列关于该笔债务责任承担的说法错误的是:()

    • A、该债务应以深圳主营机构以及德胜公司在萨摩国的总部和分支机构的全部财产来清偿
    • B、如果该笔债务是由于凯旋公司的控股股东郭凯敏先生滥用股东权利所致,由此导致德胜公司难以清偿该笔债务,则樱花公司有权主张郭凯敏与德胜公司一起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德胜公司也可以主张郭凯敏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 C、如果该债务是由于凯旋公司违背市场规律的决策失误所导致的,则樱花公司有权主张凯旋公司与德胜公司一起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 D、如凯旋公司难以清偿到期债务,濒临破产,则债权人樱花公司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凯旋投入德胜公司的财产以及在德胜公司享有的股权

    正确答案:B,C,D

  • 第10题:

    单选题
    甲公司欠乙公司的货款已逾3年,丙又擅自为乙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后因甲公司主张对乙公司的债务已过诉讼时效,人民法院驳回乙公司对甲公司的诉讼。乙公司又向人民法院主张对丙的保证之债。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甲公司对乙公司的主债务无效,从而丙对乙公司的保证之债也无效

    B

    甲公司对乙公司的主债务已过诉讼时效,丙的保证之债也成为自然之债

    C

    丙应对乙公司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D

    丙对乙公司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对甲公司的追偿权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2012年2月,吴某与个体工商户A、B共同设立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服装公司),吴某拥有公司的大部分股权,并被选聘为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2013年7月,服装公司先后与凯丰服装厂签订了两份皮衣和西服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凯丰服装厂向服装公司供应某品牌皮衣120件、西服40套,共计价款9.9万元。同年9月,凯丰服装厂按约将皮衣和西服运送至服装公司仓库。10月20日,服装公司因经营状况不佳,资金紧张,与吴某达成协议,向其借款10万元人民币。服装公司因主客观等多方面的因素,经营状况不好,在与凯丰服装厂订立皮衣、西服购销合同前已拖欠多笔债务未还。并且,也有多个债务人拖欠其钱款未还。至2014年5月11日,服装公司虽经多方筹措,只能偿付凯丰服装厂4万元货款。  鉴于经营状况不景气,同年6月,服装公司召开股东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随即公司股东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并公告债权人。在清理债权债务时,吴某主张,自己作为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偿还欠款10万元。但凯丰服装厂和公司其他债权人主张,吴某是公司股东,无权作为债权人要求公司偿还其借款。公司财产只能用于清偿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且如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吴某还应以其个人财产负清偿责任。故凯丰服装厂联合其他公司债权人,以吴某和服装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和服装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问:(1)凯丰服装厂和其他债权人能否要求吴某以个人财产对服装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2)吴某和服装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他是否有权要求公司偿还其借款?

    正确答案:
    (1)凯丰服装厂和其他债权人不能要求吴某以个人财产对服装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服装公司是依法成立的法人,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公司法人独立性的集中表现。公司财产最初源自股东投资,但在法律上,股东与公司具有相互独立的人格,股东未投入公司的财产,一般不能强迫用于清偿公司债务。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因此,公司清偿债务人的债务只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当公司的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其股东没有义务以其个人资产为公司清偿债务。总之,在本案中,并无否定服装公司法人格而令吴某承担直接清偿责任的根据,因此,吴某作为公司股东,无需以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负清偿责任。
    (2)吴某和服装公司之间具有双重身份:一为基于对公司的投资而取得的股东身份;二为公司向其借款而取得的债权人身份。吴某作为公司股东,其投入公司的出资额,属于公司财产,不能抽回,只有在公司解散清偿债务后,就公司剩余财产按出资比例受偿。但是,吴某同时又是服装公司的债权人,其借给公司的钱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公司成立后就作为独立的法人与其股东的财产分离,和其股东之间是相互独立的法律主体,即使公司向其股东借钱,也应偿还。故吴某有权要求公司偿还其借款,不能将吴某的股东身份与其债权人身份混淆。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单选题
    关于奥凯公司,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A

    是民营企业

    B

    已破产

    C

    飞机出了事故

    D

    管理者辞职了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凯天公司以部分资产和债务与兰光公司组建兰天公司,对所转移的债务未通知债权人浩海公司。浩海公司向凯天公司主张债权时,发现凯天公司无力偿还债务,此时该债务( )。

    A.应由兰天公司承担

    B.应由凯天公司承担

    C.应由兰天公司与凯天公司承担无限连带民事责任

    D.应由兰天公司在所接收资产范围内与凯天公司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正确答案:D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公司分立后相关债务转让的法律效力。根据《公司法》第177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但是,.《: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此为《合同法》中的强制性规定,凯天公司转移债务的事项违反了上述规定,导致债务转让无效,但是,凯天公司将其部分资产组建兰天公司,因此,在凯天公司无力偿还债务时,应由兰天公司在所接受资产范围内与凯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正确答案为D。

  • 第14题:

    凯通公司破产申请被人民法院受理后,对其以下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的是( )。

    A.在破产案件受理l年以前,凯通公司对无财产担保的贷款债务提供质押担保而向某商业银行提交的l辆轿车

    B.在破产案件受理前1年内,凯通公司放弃的对乙公司的一项债权

    C.在破产案件受理前1年内,凯通公司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卖给丙公司的l栋办公楼

    D.凯通公司的董事长张某为了纪念昔日辉煌而拿回家收藏的一个凯通公司的纯金招牌


    正确答案:ABC

      【真题解析】

      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管理人的取回权。《企业破产法》第34条规定:因本法第31条、第32条或者第33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ABC三个选项均属于上述情形之一。根据第36条规定: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D选项不属于此条情形。本题正确答案是ABC.

  • 第15题:

    甲和乙签订一份合同,甲付给乙1000元,此前乙已经欠甲1000元。下列哪种情形中甲的债权可以和乙的债权相抵销?( )

    A.乙的债权尚未到清偿期而甲的债权已到期,乙提议抵销的

    B.乙的债权尚未到期而甲的债权已到期,甲提议抵销的

    C.乙的债权已逾诉讼时效,甲的债权未逾诉讼时效,乙提议抵销的

    D.甲的债权已逾诉讼时效,乙的债权未逾诉讼时效,甲提议抵销的


    正确答案:B
    B【解析】债的抵销的要件之一要求双方的债务均届清偿期。债务未到清偿期,债权人不能请求履行。但是,两项债务.一项已届清偿期,而另一项未届清偿期,若未到期的债务人主张抵销的,可以抵销。已届清偿期的一方主张抵销,未到期的一方同意抵销的,可以抵销。

  • 第16题:

    德凯公司拟为新三板上市造势,在无真实交易意图的情况下,短期内以业务合作为由邀请多家公司来其主要办公地点洽谈。其中,真诚公司安排授权代表往返十余次,每次都准备了详尽可操作的合作方案,德凯公司佯装感兴趣并屡次表达将签署合同的意愿,但均在最后一刻推脱拒签。期间,德凯公司还将知悉的真诚公司的部分商业秘密不当泄露。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未缔结合同,则德凯公司就磋商事宜无需承担责任

    B.虽未缔结合同,但德凯公司构成恶意磋商,应赔偿损失

    C.未缔结合同,则商业秘密属于真诚公司自愿披露,不应禁止外泄

    D.德凯公司也付出了大量的工作成本,如被对方主张赔偿,则据此可主张抵销

    答案:B
    解析: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该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题中,德凯公司在无真实交易意图的情况下,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并且泄露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17题:

    德全公司是德胜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两个公司的经理、财务负责人等管理人员均相同,经营过程中共同使用相同的销售手册销售相同产品。经营过程中,德胜公司利用自己的控股地位,将德全公司财产转移到德胜公司账户。正泰公司与德全公司因债务纠纷发生争议,德全公司无力偿还债务。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德全公司是独立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应以自己财产承担责任,德胜公司无须承担责任
    B、德胜公司恶意利用有限责任制度损害正泰公司利益,应单独承担责任
    C、德胜公司滥用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应当与德全公司一起对正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D、德胜公司滥用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应当否认德全公司法人的独立性,永久剥夺德全公司的法人格

    答案:C
    解析:
    《公司法》第3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法人在法律关系中,具有财产独立性和出资人责任有限性两大特征,尤其是出资人责任的有限性,使法人资产在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债权人不得请求出资人承担超出其出资范围的责任。但也存在例外,即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法人人格否认是指在特定的财产法律关系中缘于特定的事由,将义务或责任转由行为人负担,法人独立人格被否认之情形。《公司法》第20条3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制度适用有两个前提:(1)股东滥用有限责任或恶意利用有限责任;(2)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实践中关于“滥用”的认定主要有以下情形:①人格混同。公司称为股东的另一个自我;②空壳经营。将公司主要的人、财、物、主要业务等脱离另行组成新公司独立经营,导致原公司彻底沦落为一个空壳;③股东操纵公司。如挪用公司财产、以公司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牟利等。
    本题中,德胜公司是德全公司的控股股东,两个公司人员混同、业务混同、财务混同,德胜公司滥用自己的控股地位,将德全公司财产转移到德胜公司账户,严重损害债权人正泰公司的利益,德胜公司应对正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因此A选项错误,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当选。法人格否认制度不是对法人人格的永久剥夺,而只是在某一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否认法人的独立性,因此,D选项错误。

  • 第18题:

    中国诚至公司与美国凯迪凯特公司签订一份航空器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合同纠纷适用美国法。双方后因航空器维修问题发生争议。凯迪凯特公司将诚至公司诉至某人民法院。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本案的诉讼时效应适用中国法
    B.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中国法
    C.本案的诉讼时效与实体问题均应适用美国法
    D.本案的诉讼时效应适用中国法。实体问题应适用美国法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涉外商事合同与诉讼时效的法律适用问题。C项正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7条规定:“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本题中的商事合同当事人可以意思自治选择法律,当事人约定适用美国法,实体问题就应适用美国法,而诉讼时效问题也是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即美国法。

  • 第19题:

    甲国国有公司凯斯公司与乙国国有公司大丰公司在甲国首都签署合同,约定凯斯公司向大丰公司提供优质水果2000吨,由丙国速航公司“追风”号承运,目的地为乙国某港口,采用FOB贸易术语,约定适用《海牙规则》。请回答下列问题、
    若凯斯公司与大丰公司在合同履行中因水果部分腐烂产生纠纷,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大丰公司拒绝支付货款,则甲国可向乙国提起外交保护
    B.凯斯公司在乙国法院起诉大丰公司,大丰公司认为自己系国有公司,享有豁免权,法院不应受理
    C.大丰公司认为凯斯公司交货不合格,水果腐烂为由拒绝付款,但凯斯公司认为货物在离港时经过质检是合格的,主张大丰应支付货款,法院采纳凯斯公司的主张
    D.凯斯公司认为水果腐烂是运输途中船方未能及时给货舱通风导致的货损,则可要求丙国速航公司承当责任


    答案:C
    解析:
    考点:外交保护、国家豁免权、国际货运风险的承担
    讲解:外交保护是指一个人在外国受到不法侵害,且依外国法程序又得不到救济时,其国籍国可以通过外交途径要求该外国进行救济或承担责任,以保护其国民或国家权益。可以看出,外交保护针对的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且要求先用尽当地救济才可提起,所以A 错误。
    国家的主权豁免是国家才能享有的,本案中两当事人均为国有公司,其本质上法人而非国家,所以不能享有国家的主权豁免,所以B错误。
    本案中双方采用FOB术语,而该术语是装运港船上转移风险的,货物离港时质检合格说明凯斯公司已经尽到义务,途中腐烂的风险已经归大丰公司承担,大丰不能以水果部分腐烂为由拒付。所以C正确。
    若水果腐烂确系运输途中船方未能及时通风所致,则船方应承担管货失当的责任,但应由风险承担方主张,本案中,运输途中的风险归大丰公司承担,所以应该是大丰公司向速航公司主张,D错误。

  • 第20题:

    杨某数年怠于催讨债款,已逾诉讼时效期限。但杨某执意要提起诉讼,以讨个公道。对此,有人劝阻他,并帮助他分析下列几种对其不利的情形。下列分析正确的是()。

    • A、超过了诉讼时效,就丧失了诉权,就不具备当事人资格
    • B、对超过诉讼时效的起诉,法院将不予立案,当事人执意要起诉的,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 C、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当事人应裁定驳回起诉
    • D、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当事人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正确答案:D

  • 第21题:

    单选题
    为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2008年5月国务院国资委召开的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会议明6.凯天公司以部分资产和债务与兰光公司组建兰天公司,对所转移的债务未通知债权人浩海公司。浩海公司向凯天公司主张债权时,发现凯天公司无力偿还债务,此时该债务(  )。[2011年真题]
    A

    应由兰天公司承担

    B

    应由凯天公司承担

    C

    应由兰天公司与凯天公司承担无限连带民事责任

    D

    应由兰天公司在所接收资产范围内与凯天公司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正确答案: B
    解析:
    《公司法》第176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本案中,凯天公司转移债务的行为违反了此规定,导致债务转让无效。因此,在凯天公司无力偿还债务时,应由兰天公司在所接受资产范围内与凯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第22题:

    单选题
    杨某数年怠于催讨债款,已逾诉讼时效期限。但杨某执意要提起诉讼,以讨个公道。对此,有人劝阻他,并帮助他分析下列几种对其不利的情形。下列分析正确的是()。
    A

    超过了诉讼时效,就丧失了诉权,就不具备当事人资格

    B

    对超过诉讼时效的起诉,法院将不予立案,当事人执意要起诉的,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C

    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当事人应裁定驳回起诉

    D

    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当事人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单选题
    德凯公司拟为新三板上市造势,在无真实交易意图的情况下,短期内以业务合作为由邀请多家公司来其主要办公地点洽谈。其中,真诚公司安排授权代表往返十余次,每次都准备了详尽可操作的合作方案,德凯公司佯装感兴趣并屡次表达将签署合同的意愿,但均在最后一刻推脱拒签。期间,德凯公司还将知悉的真诚公司的部分商业秘密不当泄露。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7年真题]
    A

    未缔结合同,则德凯公司就磋商事宜无需承担责任

    B

    虽未缔结合同,但德凯公司构成恶意磋商,应赔偿损失

    C

    未缔结合同,则商业秘密属于真诚公司自愿披露,不应禁止外泄

    D

    德凯公司也付出了大量的工作成本,如被对方主张赔偿,则据此可主张抵销


    正确答案: C
    解析:
    ABD三项,《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③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本题中,德凯公司在无真实交易意图的情况下,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德凯公司虽然在此过程中也付出了大量的工作成本,但其损失是由自己造成的,不可主张抵销
    C项,《合同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题中,双方当事人虽然未订立合同,德凯公司也不应将缔约过程中知悉的真诚公司的部分商业秘密不当泄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