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第2题:
第3题:
第4题:
第5题:
第6题:
第7题:
第8题:
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是指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能保证在正常情况下安全使用的年限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但不必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是从工程实际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工程合理使用年限与《合同法》中工程合理使用期限的内涵不一致
第9题: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3%的比例预留保证金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并从保证金中扣除维修费用
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试用期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7日内会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
第10题:
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
质量鉴定单位
产权所有单位
第11题: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工程完工之日起计算
供热与供冷系统的最低保修期限为1个采暖期、供冷期
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第12题:
工程质量监督单位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单位
监理单位
勘察、设计单位
第13题:
第14题:
第15题:
第16题:
第17题:
第18题:
第19题:
勘察、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20题:
关于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
关于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和质量保修书出具时间和内容的规定
关于建设工程最低保修期限的规定
施工单位保修义务和责任的规定
对超过合理使用年限的建设工程继续使用的规定
第21题:
经过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后,必须在设计文件中重新界定使用期
建设工程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原勘察、设计单位鉴定
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的,需经原施工企业进行加、维修和补强
不经鉴定、加固等而违法继续使用造成损失的,由产权所有人和原施工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第22题:
不同类型的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范围不同
合同约定的保修期不能高于法定保修期限
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与施工企业的质量责任年限无关
建设工程保修期的起始日是工程实际竣工之日
第23题:
Ⅰ级防水,合理使用年限20年
Ⅰ级防水,合理使用年限25年
Ⅱ级防水,合理使用年限15年
Ⅱ级防水,合理使用年限20年
Ⅲ级防水,合理使用年限10年
第24题:
保证金预留比例不得低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并从保证金中扣除维修费用
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7日内会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