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第2题:
第3题:
第4题:
某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业主与中标人签订了单价合同,合同期为4个月。合同中包含甲、乙、丙3项分项工程,各项的清单工程量分别为600m3、8001113和20001113,综合单价分别为200元/m3、250元/-3和180元/m3。该工程措施项目费用均为以“项”计价的总价项目,共计15万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为8万元;其他项目费仅包括暂列金额6万元;规费费率为6%(以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和其他项目费之和为计算基数);综合税率为3.48%。 由于招标人工程量计算偏差,分项工程乙和丙的实际工程量均高于清单工程量。关于分项工程乙和丙调整综合单价的说法,正确的为()。
第5题:
某合同工程履行期间发生设计变更,导致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某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关于该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的调整,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第6题: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第7题: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第8题:
分部分项工程的清单数量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清单总额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
总承包服务费清单总额
第9题:
36625
35000
33750
32875
第10题:
工程量偏差在15%以内,采用已标价项目的综合单价
工程量增加l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工程量增加l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
工程量减少l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工程量减少l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
第11题:
乙工程实际工程量超过清单工程量15%以上部分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乙工程实际工程量超过清单工程量15%以上部分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
丙工程实际工程量超过清单工程量部分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
丙工程的综合单价不应予以调整
第12题:
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漏项,若合同中没有类项目综合单价,招标方提出适当的综合单价
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数量有误,调整的工程数量由发包人重新计算,作为结算依据
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数量有误,其增加部分工程量单价一律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
清单项目中项目特征或工程内容发生变更的,以原综合单价为基础,仅就变更部分相应定额子日调整综合单价
第13题:
第14题:
第15题:
第16题: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第17题:
关于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的处理,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第18题: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采用清单计价的某分部分项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综合单价为350元,承包人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为300元,该工程投标报价总的下浮率为5%,结算时,该分部分项工程工程量比清单工程量增加了16%,且合同未确定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则对该综合单价的正确处理方式是()。
第19题:
乙工程实际工程量超过清单工程量15%以上部分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
乙工程实际工程量超过清单工程量15%以上部分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丙工程实际工程量超过清单工程量部分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
丙工程的综合单价不应予以调整
第20题:
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漏项,若合同中没有类似项目综合单价,招标方提出适当的综合单价。
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数量有误,调整的工程数量由发包人重新计算,作为结算依据。
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数量有误,其增加部分工程量单价一律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
清单项目中项目特征或工程内容发生变更的,以原综合单价为基础,仅就变更部分相应定额子日调整综合单价。
第21题:
设计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可以调整措施项目费
招标工程量清单分部分项工程漏项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可以调整措施项目费
招标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缺项的,不应调整措施项目费
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实施方案报发包人批准
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方法与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方法相同
第22题:
工程量偏差在15%以内,采用已标价项目的综合单价
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
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
第23题:
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应按照规范中工程变更相关条款确定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工程量偏差超过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以调整
工程量偏差超过15%引起相关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增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中规定,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物价上涨引起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则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10%,超过部分的价格按照价格指数调整法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