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我的丈夫结婚差不多近三年,他单方在国外与我解除了婚姻关系,现在我也想离婚并且没任何外在纠纷,请问我还要办理离婚吗?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 你和你丈夫分居2年就视同离婚,需要办理离婚手续,你可以单方办理离婚手续。
第1题:
我与丈夫于在前不久协议离婚,已经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但是我现在认为财产分割协议对我不利,请问我可以反悔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因此,根据你的内容来看,如果在协议离婚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即使受理了,也会驳回你的诉讼请求。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你能证明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确实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也应当是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出,如果超过一年后提出,法院将不予受理。
第2题:
我与丈夫离婚后,将女儿的名字由以前的随他姓改为了随我姓,之后,他以我改名为由拒付抚养费,请问他的作法是合法的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第十九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因此,对于对方以姓氏变更为由拒付抚养费的行为是不对的,你可以要求其承担子女抚养费;同时,对于你自身而言,未经其同意擅自更改子女的名字的行为同样是不合法的,他也可以主张要求你将子女的姓氏恢复到原姓氏。
第3题:
我与丈夫于2002年5月在民政部门办理了协议离婚,经双方协商,我分得一套住房。可离婚后,对方却拒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我听说在民政部门离婚的,发生一切纠纷,由民政部门解决。于是我找到登记离婚的民政局,可民政局却说:“你们当时双方同意离婚,有协议,我们只管发证盖章备案,其他的不管。”请问对方拒不履行离婚协议,我该怎么办?
双方当事人协议离婚达成一致意见,经民政部门审查登记备案,一经签发离婚证书,双方婚姻关系即依法解除。离婚后,双方应认真履行离婚协议内容。若一方不自觉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你可以要求对方履行,如果对方拒绝履行,你可以向法院起诉。
第4题:
我丈夫于10年前去世,后带一儿子重新组织了家庭,现在的丈夫也有一儿子,他是离婚的,如今我儿子正在上大学一年级,他儿子已经开店工作,由于他现在有外遇又不想承担家庭经济责任,所以他要和我离婚,我也是受尽他精神上的摧残,所以我也准备和他离婚,我们共同的财产共33000元,前面他拿了20000给他儿子,剩下的钱他又全部拿走了,我一分钱没拿到,现在儿子上学急需要钱,他现在躲避不见面,婚前我的一套房子已公正给我儿子,他以前的房子也给了他儿子,这8年他都是住在我这的,我是在乡镇做幼儿教师工资比较低不过900元一个月,他在职校教大专工资比较高一个月拿3000左右,如果离婚,请问财产如何分配?那13000元我还要的回来吗?我准备等他开学找他校长有用吗?而且离婚后我的经济压力比较大,能不能叫他补偿?请律师给我点建议,这种不负责的男人他实在太可恶了。
第5题:
我和我老公已经登记结婚。我现在想和他离婚了。可是我已经怀孕4个多月了。如果他不肯离婚我可以擅自把孩子打掉吗?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有没有人能详细说明下。
第6题:
求助者:“我困惑了很久,一直没有告诉我丈夫我想和他离婚,我不敢和他谈这事,因为我担心他受不了”。以下哪一项的释义做得最好( )
第7题:
我现在和丈夫感情破裂,两人均想离婚,但财产方面又无法达成协议。现在却又都不愿先向法院提出离婚,因为我们都说听说谁先提出离婚,在财产分割上就会吃亏,请问真是这样吗?
第8题:
第9题:
分居
举行婚礼再离婚
离婚
撤销结婚登记
第10题:
第11题:
第12题:
第13题:
我爱人有一次与他的旧情人会面,后来他自己也承认了发生了不正当的关系,现在我想离婚,但是他不同意,请问,他这种行为是不是构成了有配偶与他人同居?
根据法律规定,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属于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之一。但是对于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必须达到一定的条件才构成,也就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只有符合以上的条件,才视为有配偶与他人同居。你丈夫有过一次与异性不正当的关系,只能视为对夫妻义务忠诚的一种违背,但是尚不构成离婚的法定条件。
第14题:
我与丈夫感情不和,丈夫已向法院起诉要与我离婚,我同意离婚,但是,因为丈夫是一个公务员,有固定的工资和收入,而我却没有任何收入,我想了解一下,这种情况下,我可以要求我丈夫在离婚时对我提供帮助吗?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7条的规定,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一方对另一方的经济帮助应符合三个条件:
1、被帮助的一方必须生活确有困难,且自己无力解决。“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2、经济帮助具有严格的时限性。一方生活困难是指离婚时已经存在困难,而不是离婚后生活困难。如果一方年轻有劳动能力,生活暂时困难,另一方可给予短期的或一次性的经济帮助,结婚多年,一方年老或病残,失去劳动能力而又无生活来源,另一方应在居住或生活方面给予长远的妥善安排。
3、提供帮助的一方必须有经济能力。这种帮助是适当的,特别是指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分给对方适当的经济帮助。
另外,不能将一方对另一方的经济帮助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相混淆。经济帮助是一方对另一方所作的有条件的帮助;而共同财产分割是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依法享有的权利。如果一方所得的财产足以维持其生活,他方可不予经济帮助,不能用经济帮助取代共同财产的分割。在执行帮助期间,受帮助一方另行结婚或另有经济收入足够维持生活时,帮助方即可终止给付。原经济帮助执行完毕后,一方又要求继续给予经济帮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15题:
我妻子向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现在我感到非常的气愤。我准备将家里的电器等值钱的东西全部毁掉,既然要离婚,那大家都得不到任何财产,请问我这样做可以吗?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因此,你的行为是法律不允许的。对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分割,如果你违法对财产进行毁损,不仅在分割财产时会承担不利的后果,并有可能受到法院的民事制裁。
第16题:
A、分居
B、举行婚礼再离婚
C、离婚
D、撤销结婚登记
第17题:
我去年和前夫离婚了,是协议离婚的:7岁的女儿 跟我,然后房产两处他和我各得一处,还算和平离婚吧。但今年我打听到原来他在咱离婚前还在其他地方购买了一套房产,但是他未向我提及,离婚协议书也没有提到这套房产如何分配,请问他这是违法吗?
我可以起诉他吗?过了一年了 还有法律效应吧?如果能起诉 该房产该如何分配?
我去找过他,他说买房的钱是跟别人借的还欠别人一大笔钱呢?我该怎么办啊?
第18题:
现在我与丈夫感情不和准备离婚,但是我们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了争议,请问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第19题:
我已经与前夫离婚,在离婚时法院判决了所欠张三的十万元债务由他承担。现在因为他没有还钱,张三起诉到了法院,但是张三却同时也将我告上了法庭。请问我们已经对债务进行了约定,张三起诉我有依据吗?
第20题:
第21题:
第22题:
第23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