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内容是审查员可以依职权进行修改的?A.摘要中的打印错误B.权利要求书中的错别字C.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术语D.说明书中的语法错误

题目

下列哪些内容是审查员可以依职权进行修改的?

A.摘要中的打印错误

B.权利要求书中的错别字

C.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术语

D.说明书中的语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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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根据我国现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下列关于发明专利申请权利要求书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A、权利要求书应当记载发明的技术特征

    B、权利要求书有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C、权利要求书中可以有插图

    D、权利要求书中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


    参考答案:;ABD

  • 第2题:

    无效宣告程序中,下列关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依职权进行审查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无效宣告理由为全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合议组认为涉案专利权保护的主题明显是一种智力活动的规则,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合议组可以依职权对该缺陷进行审查
    B.无效宣告理由为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合议组认为该权利要求因不清楚而无法确定其保护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合议组可以依职权对该缺陷进行审查
    C.请求人以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从属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为由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合议组审查后认定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但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合议组可以依职权对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进行审查
    D.请求人以权利要求1增加了技术特征而导致其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为由请求宣告权利要求1无效,而未指出从属权利要求2也存在同样的缺陷,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引入《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无效宣告理由对从属权利要求2进行审查

    答案:A,B,C,D
    解析:
    《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1节中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在下列情形可以依职权进行审查:……(2)专利权存在请求人未提及的明显不属于专利保护客体的缺陷,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引入相关的无效宣告理由进行审查。故选项A正确。该节第(3)项规定,专利权存在请求人未提及的缺陷而导致无法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理由进行审查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依职权针对专利权的上述缺陷引入相关无效宣告理由并进行审查。例如,无效宣告理由为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但该权利要求因不清楚而无法确定其保护范围,从而不存在审查创造性的基础的情形下,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引入涉及《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无效宣告理由并进行审查。故选项B正确。该节第(4)项规定,请求人请求宣告权利要求之间存在引用关系的某些权利要求无效,而未以同样的理由请求宣告其他权利要求无效,不引入该无效宣告理由将会得出不合理的审查结论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依职权引入该无效宣告理由对其他权利要求进行审查。例如,请求人以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从属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为由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如果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而从属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则可以依职权对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进行审查。故选项C正确。该节第(5)项规定,请求人以权利要求之间存在引用关系的某些权利要求存在缺陷为由请求宣告其无效,而未指出其他权利要求也存在相同性质的缺陷,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引入与该缺陷相对应的无效宣告理由对其他权利要求进行审查。例如,请求人以权利要求1增加了技术特征而导致其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为由请求宣告权利要求1无效,而未指出从属权利要求2也存在同样的缺陷,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引入《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无效宣告理由对从属权利要求2进行审查。故选项D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A、B、C、D。

  • 第3题:

    【判断题】仅记载在说明书摘要中的内容可以在后续修改中补入权利要求书当中。

    A.Y.是

    B.N.否


    错误

  • 第4题:

    专利申请人提交专利申请后,发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过窄,欲对其进行修改,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不得超出申请日提交的原说明书及其摘要、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B、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不得超出申请日提交的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C、可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授权通知书或驳回决定前的任何时间提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D、可以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提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参考答案:BD

  • 第5题:

    以下哪些情况属于不允许的修改?( )

    A.原申请文件仅记载了弹簧,将其修改为原申请说明书或权利要求书中未记载的“弹性部件”
    B.原申请文件仅记载了较高的温度,将其修改为原申请说明书或权利要求书中未记载的“大于200℃”
    C.将说明书中对某一技术特征的具体描述补充到权利要求对应的技术特征部分中
    D.将不同实施例的内容进行组合得到没有记载在原申请文件的新技术方案

    答案:A,B,D
    解析:
    《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八章第5.2.3.2节中规定,不能允许的改变内容的修改,包括下述几种。(1)改变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超出了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例如,原权利要求涉及制造橡胶的成分,不能将其改成制造弹性材料的成分,除非原说明书已经清楚地指明。选项A与该例子相似,因此不允许这样的修改。(2)由不明确的内容改成明确具体的内容而引入原申请文件中没有的新的内容。例如,一件有关合成高分子化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原申请文件中只记载在“较高的温度”下进行聚合反应。当申请人看到审查员引证的一份对比文件中记载了在40℃下进行同样的聚合反应后,将原说明书中“较高的温度”改成“高于40℃的温度”。虽然“高于40℃的温度”的提法包括在“较高的温度”范围内,但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并不能从原申请文件中理解到“较高的温度”是指“高于40℃的温度”。因此,这种修改引入了新内容。选项B与该例子相似,因此不允许这样的修改。选项C所修改的内容已经记载在原说明书,因此允许以说明书为依据,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进行进一步限定。选项C的修改是允许的。选项D中,将不同实施例的内容进行组合得到没有记载在原申请文件的新技术方案,这属于一种新的组合。该方案不属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也不能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该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这样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选项D的修改是不允许的。综上,本题答案为:A、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