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派出所民警任某以非法贩运香烟为由审查江某,而后将江某的提货单和空白介绍信偷走,交给村民刘某,刘某提走香烟销赃后两人平分。后经查明,该批香烟系某公司委托江某购买。该公司有权要求( )赔偿。A、任某B、任某所在派出所C、任某所在公安局D、任某和刘某

题目

某派出所民警任某以非法贩运香烟为由审查江某,而后将江某的提货单和空白介绍信偷走,交给村民刘某,刘某提走香烟销赃后两人平分。后经查明,该批香烟系某公司委托江某购买。该公司有权要求( )赔偿。

A、任某

B、任某所在派出所

C、任某所在公安局

D、任某和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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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某乡政府以村民江某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即兴建住宅楼为由,发出《拆除决定书》,要求江某停止建设并将已建住宅楼自行拆除。江某收到后,继续施工。后,乡政府发出《限期拆除公告书》,要求其15日内自行拆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乡政府无权强制拆除
    B:江某起诉期限届满前,不得强拆其住宅楼
    C:乡政府可以申请法院强拆
    D:江某对《限期拆除公告书》可以起诉

    答案:A,C,D
    解析:
    本题为选非题。《城乡规划法》第65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据此,A项错误,应选。《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据此,B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精神,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据此,C项错误,应选。《行政强制法》第35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题干中的《限期拆除公告书》是《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的公告,性质上属于《行政强制法》第35条规定的催告。催告在行政决定基础上并没有增加新的权利义务,故不是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故不可单独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D项错误,应选。

  • 第2题:

    在一起诽谤案件中,江某以李某捏造事实、致使自己的名誉受到巨大损害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人民法院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江某和李某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调取新的证据。据此,对于本案,负有证明责任的人员应当是:

    A:江某
    B:李某
    C:李某和江某
    D:李某仅有责任证明自己不构成犯罪

    答案:A
    解析:
    自诉案件的证明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 第3题:

    任某为某县派出所民警,刘某为该县农民,两人为好友。任某在侦查一起案件中怀疑该案系江某所为。刘某向任某举报称江某现正在非法贩运香烟。江某外出开车提货时被任某截住,并以非法贩运香烟为由将江某带到派出所审查。而后任某将江某放在车内的提货单和空白介绍信偷走,交给刘某。刘某在外地提走云烟100箱,销售后得赃款30万元,两人各分一半。后经查明,该100箱云烟系某县百货公司委托江某购买,不是非法贩运倒卖。任某所在公安局是否为国家赔偿义务机关?

    A.不是,任某的行为不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而是个人行为

    B.不是,赔偿义务机关应是任某所在的派出所

    C.是,因为任某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百货公司财产损失

    D.是,该公安派出所是公安局所属单位


    BC

  • 第4题:

    周某把碱面分装成200小包,交给江某,告诉江某包中是海洛因,让他以每包200元的价格出售,每包给江某提成20元,江某以200元每包的价格卖掉40余包,二人的行为如何?

    A:周某构成诈骗罪,江某构成贩卖毒品罪
    B:周某不构成犯罪,江某构成诈骗罪
    C: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
    D: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

    答案:A
    解析:
    本案中,周某具有诈骗的故意,也知江某会贩卖毒品;而江某则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却不具有诈骗的故意。二者不构成共同犯罪,应当分别定罪,即周某构成诈骗罪,江某构成贩卖毒品罪。因此,正确选项是A项。@##

  • 第5题:

    江某和陈某离婚后,孩子玲玲经法院判决由陈某抚养,后江某经人介绍与王某结婚。在此案例中,应当对玲玲履行教育义务的是( )


    A.陈某

    B.江某

    C.王某和江某

    D.陈某和江某

    答案:D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题干中,江某和陈某为玲玲的父母,无论他们是否离异,都应担起让玲玲接受义务教育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