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规定,下列关于行政诉讼第一审普通程序的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B.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判决维持行政行为C.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D.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题目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规定,下列关于行政诉讼第一审普通程序的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B.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判决维持行政行为

C.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D.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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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参考答案:ACD
更多“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规定,下列关于行政诉讼第一审普通程序的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行政行为证 ”相关问题
  • 第1题: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规定,下列关于行政诉讼第二审程序的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行政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B.人民法院对行政上诉案件,一律应当开庭审理

    C.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

    D.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仍然可以再次发回重审


    参考答案:AC

  • 第2题:

    共用题干

    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只要是具体行政行为,均可提起行政诉讼
    B:只要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均不可提起行政诉讼
    C:只有影响人身权、财产权的行政行为,才可提起行政诉讼
    D:《行政诉讼法》之外的法律、法规可以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答案:D
    解析:
    公安机关最根本的身份是行政机关,故其行使职权的行为,原则上应认定为行政行为,例外的认定为刑事司法行为。根据《行诉法解释》第1条第2款第2项规定,对刑事司法行为(即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可提起行政诉讼。构成刑事司法行为,必须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一是在刑事立案之后实施;二是所实施的行为须以刑事诉讼法为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可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没有实施没收非法所得、留置盘问的权限。B、C项是县公安局在刑事立案之后采取的,故属于刑事司法行为,不得成为法院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而A、D项尽管是刑事立案之后采取的,但并无刑事诉讼法依据,故不构成刑事司法行为,而应构成行政行为。在行政行为中,A项应属于行政处罚,D项应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均属于实际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均可作为行政诉讼中法院的审理对象。


    A项封存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是可诉的。B项属于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审计法》第48条第1款规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据此,B项可诉。C项对青少年宫权利义务无实际影响,故不可诉。D项仅仅是“建议”,不具有强制力,故不属于实际影响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不可诉。


    《商标法》第34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对A项不可直接起诉,须经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才可起诉。《商标法》第44条第2款规定:“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对B项不可直接起诉,须经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才可起诉。《商标法》第54条规定:“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对C项不可直接起诉,须经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才可起诉。不予核准注册商标转让的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但《商标法》并未规定须经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后才可起诉,也未规定复议前置,故可直接起诉。本题应选D项。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3条第4项,对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不可提起行政诉讼。故A项过于绝对,错误。通说认为,尽管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但属于行政合同或者具有法律效果的事实行政行为的,也可提起行政诉讼,故B项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只要认为行政行为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均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除非属于该法第13条所列情形。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不限于人身权、财产权案件,还可以是其他合法权益的案件,故C项错误。《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2款规定:“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据此,D项正确。

  • 第3题:

    (2018年)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下列行政行为中,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是( )。

    A.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行为
    B.层报、咨询、论证等过程性行政行为
    C.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行为
    D.税务行政指导行为

    答案:C
    解析:
    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案件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C选项正确。

  • 第4题:

    (2018年)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下列行政行为中,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是(??? )。

    A.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行为
    B.层报、咨询、论证等过程性行政行为
    C.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行为
    D.税务行政指导行为

    答案:C
    解析: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包括不限于):(1)行政处罚告知行为尚未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选项A)。(2)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政行为(选项B)。(3)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选项D)。

  • 第5题: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理论,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行政机关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
    B.不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引起的争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解决
    C.行政诉讼的审理裁判对象是被诉行政行为
    D.行政相对人对抽象行政行为不服的,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核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某一行政机关在受其他行政机关管辖时,其法律地位是行政相对人,因而它也可能成为行政诉讼中的原告。所以选项A错误。如果不是因为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引起的争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则只能通过其他诉讼程序解决。所以选项B错误。行政诉讼处理的是一定范围内的行政行为争议,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规定是否合法也属于行政诉讼审查范围,即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可以成为行政诉讼中的一并审查对象。由此可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只能被一并审查,但是不能说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所以选项D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