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施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 项目已列入公路建设年度计划。
② 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批同意。
③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交通主管部门审计。
④ 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
⑤ 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
⑥ 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2)项目法人在申请施工许可时应当向相关的交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① 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
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计意见。
③ 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征地的批复或者控制性用地的批复。
④ 建设项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名单、合同价情况。
⑤ 应当报备的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
⑥ 已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材料。
⑦ 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材料。
(3)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① 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职责,为项目实施创造良好的条件。
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提供勘察设计资料和设计文件。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派驻设计代表,提供设计后续服务。
③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组织施工,管理和技术人员及施工设备应当及时到位,以满足工程需要。要均衡组织生产,加强现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做到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
④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配备人员和设备,建立相应的现场监理机构,健全监理管理制度,保持监理人员稳定,确保对工程的有效监理。
⑤ 设备和材料供应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确保供货质量和时间,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⑥ 试验检测单位应当按照试验规程和合同约定进行取样、试验和检测,提供真实、完整的试验检测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