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是某人民法院审判员,在审理一起故意杀人案件中,收受被告人李某的亲属50万元人民币后,故意对李某轻判。对胡某,应当以徇私枉法罪和受贿罪并罚。( )

题目

某是某人民法院审判员,在审理一起故意杀人案件中,收受被告人李某的亲属50万元人民币后,故意对李某轻判。对胡某,应当以徇私枉法罪和受贿罪并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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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被告人彭某因琐事与被害人李某发生口角,并将李某打成重伤,某县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县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张某担任审判长,法庭第一次开庭审理时,被害人李某以审判员张某是被告彭某的同母异父兄长为由提出回避申请。

    问:张某是否应当回避?为什么?李某是否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正确答案:
    应当回避。《刑事诉讼法》第23条第1款规定的回避主体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张某是被告人的同母异父兄长,属当事人近亲属,属于应回避的主体。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审判人员等回避,被害人李某是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 第2题: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夏某、宋某、杨某故意杀人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夏某不服提出上诉,宋某、杨某未上诉。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夏某因病死亡。对此,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夏某若不构成犯罪对被告人夏某宣布终止审理
    B:夏某若不构成犯罪对被告人夏某宣告无罪
    C:对被告人宋某、杨某作出判决或裁定
    D:对此案裁定终止审理

    答案:B,C
    解析:
    【考点】被告人在审理结束前死亡的处理。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12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未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对全案进行审查。经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构成犯罪的,应当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作出判决、裁定。因此,B、C项正确。

  • 第3题:

    被害人李某在一起故意伤害案中花费医药费数万元,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李某可就因受伤导致减少的劳动收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B.若李某被打成植物人,其姐姐无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C.李某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采取保全措施
    D.人民法院审理本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可以进行调解


    答案:B
    解析: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2条规定,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巳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故A选项不当选。《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故B选项当选。《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故C选项不当选。《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故D选项不当选。

  • 第4题:

    被告人彭某因琐事与被告人李某发生口角,并将李某打成重伤,某县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县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张某担任审判长,法庭第一次开庭审理时,被告李某以审判员张某是被告彭某的同母异父兄长为由提出回避申请。

    问:张某是否应当回避?为什么?李某是否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正确答案:

  • 第5题:

    某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张某涉嫌故意杀人案件,经过开庭审理,合议庭认为检察机关提出的指控张某故意杀人的证据不足,根据现有的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张某犯有故意杀人罪,在这种情况下,合议庭组成人员的意见不统一,其中正确的意见是:

    A:审判员甲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足的,应当建议检察机关补充侦查或者变更起诉
    B:审判员乙认为,本案中证明张某故意杀人的证据不足,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对本案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C:审判长丙认为,虽然本案的证据不足,但是现有证据表明张某很可能是杀人凶手,鉴于本案的特殊情况,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但是不必判处死刑,判处较轻的有期徒刑
    D:审判员丁和戊均认为,审判长丙的意见是正确的

    答案:B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3)项的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是“疑罪从无”原则在刑事诉讼法中最重要的体现。“疑罪从无”是指作出无罪判决,即彻底否定检察机关的指控,并不是部分否定其指控,因此定罪并判处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