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了人分别出资修建了一栋三层小楼。建楼前三人约定建成后甲、乙、丙分别住一 楼、二楼、三楼,但对楼房的所有权的归属未明确约定。楼房建成后,因对楼房的所有权归 属发生争议,如果三人不能协商解决,该楼房的所有权( )。A.三人共同共有B.三人按份共有C.三人区分所有D.甲拥有所有权,乙、丙拥有使用权

题目

甲、乙、丙了人分别出资修建了一栋三层小楼。建楼前三人约定建成后甲、乙、丙分别住一 楼、二楼、三楼,但对楼房的所有权的归属未明确约定。楼房建成后,因对楼房的所有权归 属发生争议,如果三人不能协商解决,该楼房的所有权( )。

A.三人共同共有

B.三人按份共有

C.三人区分所有

D.甲拥有所有权,乙、丙拥有使用权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参考答案:B
更多“甲、乙、丙了人分别出资修建了一栋三层小楼。建楼前三人约定建成后甲、乙、丙分别住一 楼、二楼、 ”相关问题
  • 第1题:

    张甲、张乙、张丙祖孙3人各出资20,000元、 30,000元、25,000元修建了 1栋三层小楼,他们各自 独立生活。建楼前3人约定建成后张甲、张乙、张丙分 别住一楼、二楼、三楼,但对所有权的归属未明确约定。 楼房建成后,因对楼房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如果三 人不能协商解决,该楼房的所有权应怎样处 理?( )
    A.推定三人共同共有
    B.推定三人按份共有
    C.推定三人区分所有
    D.认定张甲拥有所有权,张乙、张丙拥有使用权


    答案:B
    解析:
    。本题涉及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认定问 题。依照(物权法》第103条之规定,对按份共有和共 同共有约定不明的,除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 有。本例中甲、乙、丙虽系祖孙三代,但各自出资,表明 其分家另过,不具有家庭关系,故应推定为按份共有。 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

  • 第2题:

    4.甲、乙、丙了人分别出资修建了一-栋三层小楼。建楼前三人约定建成后甲、乙、丙分别住一楼、二楼、三楼,但对楼房的所有权的归属未明确约定。楼房建成后,因对楼房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如果三人不能协商解决,该楼房的所有权()。

    A.三人共同共有

    B.三人按份共有

    C.三人区分所有

    D.丙拥有使用权


    三人按份共有

  • 第3题:

    7、荷花村甲、乙、丙三人各出资5万元、8万元、10万元修建了一栋三层别墅,建房前三人约定建成后甲、乙、丙分别住在一楼、二楼、三楼,但对所有权的归属未明确约定。别墅建好后,三人对别墅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享有一楼的所有权,乙享有二楼的所有权,丙享有三楼的所有权

    B.丙享有别墅的所有权,甲乙享有别墅的使用权

    C.若三人无法协商一致,则视为共同共有

    D.若三人无法协商一致,则视为按份共有


    答:本案例考查合伙的债权人和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权利实现的顺序问题。丙是合伙的债权人,他有权利要求甲偿还合伙的全部债务,丁为甲的个人债权人,当然也有权利要求甲偿还个人债务,在这两个债权债务中甲都负无限责任。 作为合伙人的甲既要承担个人债务又要承担合伙的债务,但是本案中甲的个人财产3万元不足以完全清偿这两项债务,这就涉及清偿债务的顺序问题。该问题在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依照理论上的通说,在这种情况下应该采取双重优先权原则,即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优先于合伙的债权人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中得到满足,合伙债权人优先于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从合伙财产中得到满足。易言之,合伙财产优先用于清偿合伙债务,个人财产优先用于清偿个人债务。~~ 本案中,债权人应该首先要求以合伙财产作为清偿,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各个合伙人就不足之额连带负其责任。因为全部合伙财产只有4万元,不足以清偿丙的7万元债务,所以对于剩下的3万元债务,丙应该以其个人财产负补充连带责任,即丙有权要求甲以个人财产清偿剩下的这3万元债务。但是问题是,甲同时负有1万元的个人债务,而且债权人丁也有权要求甲以3万元的个人财产来清偿。于是根据双重优先权理论,甲的3万元个人财产就应该先用来清偿对丁的个人债务1万元,剩下的2万元再用来清偿丙的债务,不过此时单靠甲的个人财产已经不足以完全清偿丙的全部债务。

  • 第4题:

    张甲、张乙、张丙祖孙三人各出资20000元、30000元、25000元修建了1栋三层小楼,他们各自独立生活。建楼前三人约定建成后张甲、张乙、张丙分别住一楼、二楼、三楼,但对所有权的归属未明确约定。楼房建成后,因对楼房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如果三人不能协商解决,该楼房的所有权应怎样处理?

    A:推定三人共同共有
    B:推定三人按份共有
    C:推定三人区分所有
    D:认定张甲拥有所有权,张乙、张丙拥有使用权

    答案:B
    解析:
    本题涉及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认定问题。依照《物权法》第103条之规定,对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约定不明的,除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本例中张甲、张乙、张丙虽系祖孙三代,但各自出资,表明其分家另过,不具有家庭关系,故应推定为按份共有。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

  • 第5题:

    甲、乙、丙了人分别出资修建了一-栋三层小楼。建楼前三人约定建成后甲、乙、丙分别住一楼、二楼、三楼,但对楼房的所有权的归属未明确约定。楼房建成后,因对楼房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如果三人不能协商解决,该楼房的所有权()

    A.三人共同共有

    B.三人按份共有

    C.三人区分所有

    D.丙拥有使用权


    三人按份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