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李某1980年10月1日出生,1994年10月2日去张家盗窃价值3000元的物品,李某()。A、处于相对刑事现任 ”相关问题
  • 第1题:

    关于李某和孙某在工商所内的行为,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李某和孙某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B.李某和孙某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C.李某构成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D.孙某对李某砍伤许某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ACD
    本题的考点是犯罪客体、转化犯和共同犯罪。李某从事非法活动,工商所依法将其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予以扣押。《刑法》第91条规定,李某偷回或抢回原本属于自己所有的、但被国家机关依法扣押的财物,实际上侵害了公共财产权。因此,首先要肯定的一点是李某和孙某的行为是构成犯罪的。二人起先是以盗窃的故意进行盗窃行为,但盗窃过程中李某对许采实施了暴力,根据《刑法》第269条规定,李某构成的是抢劫罪。孙某作为共犯,也应依抢劫罪处理。因此,本题答案是ACD。

  • 第2题:

    李某是我国公民,跟随其父母在某太平洋岛国A国生活。2008年9月,刚满15周岁的李某进入A国公民吉姆家窃取了价值3000多元人民币的财物。根据A国的法律,凡盗窃他人财物者,将被剁去一只手的拇指、食指和中指。(事实一)
    李某知道A国的法律规定后,心里害怕,就以想回国上学为由,央求其父母将其送回国。2009年1月,李某的父亲为李某购买了机票,让李某独自回国投靠其叔叔李某明。临行前,李某的父亲将300克海洛因交给李某,让李某放在内衣裤里捎回国交给其叔叔李某明。李某的父亲将李某送到机场,李某到国内下飞机后,其叔叔李某明将李某接回家。到家后,李某将300克海洛因交给了李某明。(事实二)
    李某在国内上学的业余时间,其叔叔李某明教会了李某开大型拖拉机,并教会了李某简单的拖拉机修理技术。李某明经常让李某开着家里的大型拖拉机干农活,还经常让李某干一些超过其体力承受范围的重农活。李某稍有不从,李某明就对李某打骂,李某对李某明心生怨恨。2011年2月27日,李某知道李某明第二天要开着拖拉机去城里买化肥,就事先将家里大型拖拉机的一个关键零件卸下。第二天,李某明开着家里的大型拖拉机去买化肥的过程中,因李某卸下了关键零件致使大型拖拉机遭撞毁,一位行人被撞死,李某明也身受重伤。2011年3月10日,李某到公安机关如实交代了自己破坏家里的大型拖拉机一事和以前的所有违法行为,并揭发了李某明和魏某经常合伙贩卖毒品的事实,司法机关认为李某行为构成了自首,并有重大立功表现。(事实三)
    请回答下列题。

    对事实一,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查看材料

    A.我国司法机关在审理李某盗窃案时。应该适用我国刑法的规定
    B.我国司法机关在审理李某盗窃案时,应该适用A国的刑法规定
    C.依照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李某对事实一中的盗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D.如李某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依据我国的刑法规定,必须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

    答案:B,D
    解析:
    本题考查我国刑法对属人管辖的规定和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我国法院审理我国具有管辖权的刑事案件,应该适用我国的刑法规定。依照《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8种犯罪行为负责,不包括盗窃犯罪行为。《刑法》第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第99条规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 第3题:

    李某因涉嫌多次盗窃被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处李某盗窃罪并对其盗窃所得的赃款赃物进行追缴。以下哪些赃款赃物依法应当予以追缴?


    A.李某将盗窃所得的价值100万元却以10万元卖给古玩店的古董

    B.李某赠予其女友的价值一万元的金项链

    C.李某通过网络二手买卖平台将价值8000元而以6000元转卖他人的智能手机

    D.李某用于偿还赌债的4万元盗窃赃款

    答案:A,B,D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赃款赃物的追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1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1)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2)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3)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4)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据此,A、B两个选项属于"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D选项属于"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应当予以追缴。而C选项,网络二手买卖平台转卖,属于"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不予追缴。

  • 第4题:

    12周岁女孩李某无故摔打1岁男婴,并将其从高楼扔下,造成小男婴生命垂危的严重后果。对此案件,应该如何处置?()

    A.李某负完全刑事责任
    B.李某负相对刑事责任
    C.李某监护人代负刑事责任
    D.李某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答案:D
    解析:
    根据《刑法》第17条规定,不满14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的人不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不具备责任能力。因此法律规定,对不满14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一概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可依法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由政府收容教养。答案为D。注意,李某的监护人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要对李某进行管教,并对受害人予以赔偿。

  • 第5题:

    甲与李某共谋盗窃汽车,甲将盗车所需的钥匙交给李某。但甲后来向李某表明放弃犯罪之意,让李某还回钥匙。李某对甲说:“你等几分钟,我用你的钥匙配制一把钥匙后再还给你”。甲要回了自己原来提供的钥匙。后李某利用自己配制的钥匙盗窃了汽车(价值8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的行为属于盗窃中止
    B:甲的行为属于盗窃预备
    C:甲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
    D:甲与李某构成盗窃罪(既遂)的共犯

    答案:A,B,C
    解析:
    【考点】盗窃罪及共同犯罪。详解: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本题中甲和李某共谋盗窃汽车,虽然后来甲向李某表明放弃犯罪,但是他却让李某继续配制钥匙用于犯罪,实际上是参与了犯罪,是盗窃罪的共犯。对于共犯,刑法关于刑事责任承担的理论采用的观点是“部分行为,全部责任”。本题中,李某已经盗窃了汽车,构成了盗窃罪的既遂,对于甲,按照上述理论,虽然其只是参与钥匙配制过程,但是仍然承担全部责任,也构成盗窃罪的既遂。本题为选非题,正确答案为ABC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