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并办理登记,不得从事对外劳务合作。()
第1题:
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名单不得向社会公布。()
第2题: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缴存或者补足备用金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撤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第3题:
商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哪些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对不符合《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申请予以批准
B: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再具备《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
C:对违反《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以及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
D: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第4题:
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查处取缔。()
第5题:
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的规定,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并办理登记的企业名单报至()。
A:国务院
B:国务院行政管理主管部门
C: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D:外交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