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与张某签订了一份电冰箱的买卖合同,由潘某向张某提供200台冰箱,在潘某准备向张某发货时,事先通过电话与张某联系,却被电信局告知张某已变更住所,致使潘某不知向何处发货。此时潘某应如何处理?()A、因履行不能而合同无效B、可解除合同C、可终止履行D、可中止履行或将标的物提存

题目
潘某与张某签订了一份电冰箱的买卖合同,由潘某向张某提供200台冰箱,在潘某准备向张某发货时,事先通过电话与张某联系,却被电信局告知张某已变更住所,致使潘某不知向何处发货。此时潘某应如何处理?()

A、因履行不能而合同无效

B、可解除合同

C、可终止履行

D、可中止履行或将标的物提存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答案:D
更多“潘某与张某签订了一份电冰箱的买卖合同,由潘某向张某提供200台冰箱,在潘某准备向张某发货时,事先通过电话与张某联系,却被电信局告知张某已变更住所,致使潘某不知向何处发货。此时潘某应如何处理?() ”相关问题
  • 第1题:

    依据刑法规定,以下行为哪些不成立犯罪既遂?( ) A.张某想强奸自己的邻居潘某,就趁夜晚悄悄摸到潘某床上,而潘某一直对张某有意思,所以没有任何反抗,而张某并不知道,只以为潘某睡熟了 B.杨某对富翁康某实施了诈骗行为,但康某觉得杨某的骗局太幼稚了,懒得与他纠缠,就给了他5000元,然后杨某离开现场 C.高某15周岁,看完警匪片后要试自己的胆量,就拿着木棍在小道上拦路抢劫路过的谢某,结果被谢某夺过棍子一顿乱打,后谢某觉得他可怜就扔给他100元钱 D.罪犯郭某趁外出劳动时,摆脱监管人员的控制,逃回家中,但第二天被村委会抓起来送回监狱


    正确答案:ABC
    A项中由于张某出于强奸故意但实际上并没有违背妇女意志,所以不构成犯罪既遂;B项中康某给杨某的原因并非陷入认识错误,C项谢某给高某钱财同高某的抢劫行为之间也没有因果关系;而D项由于郭某已经摆脱监管人员控制,所以成立犯罪既遂,事后被扭送回监狱的事实不影响已经达到既遂的状态。

  • 第2题:

    张某与潘某欲共同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的设立,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2015年)

    A.张某、潘某签订公司设立书面协议可代替制定公司章程
    B.公司的注册资本可约定为50元人民币
    C.公司可以张某姓名作为公司名称
    D.张某、潘某二人可约定以潘某住所作为公司住所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有限责任公司设立。 A项:《公司法》第23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条件,不能用公司设立书面协议代替公司章程,故A项说法错误。
    B项:2013年修正后的《公司法》取消了对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公司的注册资本可约定为50元。故B项说法正确。
    C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15条规定:“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因此,使用张某姓名作为公司名称是可以的,故C项说法正确。
    D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如果潘某的住所满足前述要求,可作为公司住所,D项说法也正确。本题为选非题,故正确答案为A。

  • 第3题:

    潘某经人介绍认识张某,商定潘某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为张某等人转移从网上银行诈骗的钱款,潘某按照转移钱款10%的比例提成。嗣后,张某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网上银行客户黄某等人的银行卡卡号和密码,并将资金划入潘某办理的多张银行卡卡内,共计人民币100余万元。对潘某的行为认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洗钱罪
    B.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C.窝藏、包庇罪
    D.构成张某金融犯罪的同案犯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洗钱罪。行为人潘某帮助张某转移诈骗所得钱款的行为符合《刑法》第191条关于洗钱罪的规定。

  • 第4题:

    潘某丈夫早年去世,生有二子一女,分别为潘甲、潘乙和潘丙。潘乙于2000年5月起与董某同居,同年10月,潘乙写下一份“郑重声明”,内容为若其在人身安全方面出现过重的伤或亡,其朋友董某将取得其全部家产,其他兄弟姐妹均无权占有。2001年4月,董某与其丈夫经协议离婚。离婚后,董某继续与潘乙同居。2001年11月,潘乙在一次交通事故中死亡,留下房屋及存款等共计3万余元遗产。为遗产继承引起纠纷,潘某诉至法院。经查,潘某已82岁高龄,无养老金、退休金等收入,依靠子女赡养生活,但潘甲、潘丙生活拮据,潘乙为盖房向村里借款1万元未还。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

    A.潘乙所写声明无效,其遗产全部由潘某继承
    B.潘乙遗产应为潘某保留必留份
    C.潘乙遗产应偿还所欠村里借款1万元
    D.潘乙所写声明有效,其遗产全部由董某取得

    答案:B,C
    解析:
    本题涉及遗嘱的效力问题。《继承法》第16条第3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本题中,潘乙所写郑重声明应属于自书遗嘱,虽然在立该遗嘱时,董某与其为婚外同居,但在遗嘱生效时,董某与潘乙均为未婚,其同居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潘乙将其遗产遗赠给董某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A选项错误。《继承法》第34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本题中,潘乙为盖房而向村里借款1万元系其应负债务,其遗产应当先偿还该债务后再执行遗赠或者继承,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继承法意见》第37条第1款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本题中,潘某年已82岁,又无养老金和退休金等生活来源,其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潘乙所立遗嘱应当为其保留必留份,其遗产扣除该必留份后才可按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故B选项正确。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C。

  • 第5题:

    张某与潘某欲共同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的设立,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张某、潘某签订公司设立书面协议可代替制定公司章程

    B.公司的注册资本可约定为50元人民币

    C.公司可以张某姓名作为公司名称

    D.张某、潘某二人可约定以潘某住所作为公司住所


    答案:A
    解析:
    选项A说法错误。《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据此可知,制定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必须的,不能用公司设立书面协议代替公司章程。选项B说法正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据此可知,除另外规定外,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再有最低限额的要求。因此,该公司的注册资本可约定为50元人民币。选项C说法正确。《公司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据此可知,公司法除要求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外,无其他特别的限制性要求。因此,公司可以用张某姓名作为公司名称,但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样。选项D说法正确。《公司法》第十条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据此可知,若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潘某的住所的,则可约定以潘某住所作为公司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