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自治州民族医学高等院校及高等职业技术学校设立民族医药相应专业,建立民族医药教育培训基地,完善民族医药教育体系。()
第1题: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民族医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民族医药保护发展条例》。()
第2题:
下列事项的评审、鉴定人员应当以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专家为主:
A.民族医药科研课题的立项、成果鉴定和评审;
B.民族医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推荐和评审;
C.民族医药医疗、教育、科研机构的评审、评估;
D.民族医药医疗事故的鉴定;
E.其他与民族医药相关程度较深项目的评审或者鉴定。
第3题: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民族医药保护发展条例》中所称的少数民族传统医药包括:( )。
A.民族医药知识
B.民族医药的医疗技能、技法、器材以及用具
C.民族医药所用药材的种植、养殖技术
D.其他经中医药主管部门认可的民族医药
第4题:
医疗机构使用的民族医疗技术和民族药物应当制定相应的目录,经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审定后,按照规定报自治州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报自治州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不得使用目录范围外的民族医疗技术和民族药物。()
第5题:
鼓励、支持自治州民族医学院校、民族医医疗机构和个人重点开展以下研究:
A.民族医药独特的医药理论和操作技术;
B.民族医药所用的药材标准、操作技术标准、治疗的物质基础和作用机理、配伍规律等;
C.民族医药治疗的优势病种;
D.民族医药与现代医学结合治疗的优势病种;
E.民族医药在重大疾病、疑难疾病中的防治应用;
F.民族医药在突发事件中的防治应用;
G.其他经中医药主管部门认可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