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AB两项仅是公民的权利而非义务。
《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要求居民委员会委员必须具有被选举权,A应选。BCD三项都是国家机关的职务,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显然不得担任,所以ABCD均应选。
宪法规定的公民言论自由具有特定的范围和表现形式。这主要包括:(1)享有政治权利的公民都有以言论表达思想和见解的权利;(2)通过言论自由表达有关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等各方面的见解,不受非法干涉;(3)言论自由的表达形式多种多样;(4)言论自由在法定范围内,其主体不应因某种言论而承担不利后果;(5)言论自由存在法定的界限,受到宪法和法律的合理限制,比如不得侵犯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等。并非所有的公民都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享有言论自由权,故A项错误。而D项表述不完整,不应选。
《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第5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这道题目主要考查宪法基本权利效力的表现形式:(1)基本权利对国家权力的效力。包括对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制约。在国家与社会二元化的结构下,基本权利效力首要的任务是限制与抵抗国家权力可能带来的侵害,从国家权力侵害中维护自由的价值,维护人的尊严。基本权利不仅从宏观上划定了国家权力活动的范围,而且每一个具体的基本权利以其不同的形式拘束国家权力的具体活动。如公民的生命权和人格尊严权等基本权利,要求国家权力的运行必须以此为基本出发点和归宿,并防止国家权力在行使中可能带来的侵害。(2)基本权利对私人之间活动的效力。按照传统的基本权利理论,基本权利只是针对国家权力的具有防御性质的主观公权,它界定和调整国家与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一方面私人自治领域不断扩大,另一方面在私人自治领域内出现了大量的侵犯基本权利的现象。从宪法的效力结构与基本权利观念发生的变化看,宪法基本权利的效力应当适用于私人之间的活动领域。因为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害除国家权力活动外,其他非权力主体都可能对基本权利造成侵害。(3)基本权利对社会生活的效力。基本权利对社会生活的效力是指,公民为有效参与社会活动、享受社会资源和进步成果而产生的对社会的拘束力。在宪法上表现为公民的社会权利,它是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和自由相结合的一类基本权利。它要求国家和公民同时积极地以一定行为来达致该领域基本权利效力的实现。如受教育权、劳动权和社会保障权的效力等。该效力体现为,公民在社会生活领域要求享有社会教育资源、获得工作岗位和报酬及失业的社会救济(保障)等一系列对社会主张的基本权利,必须得到政府的承认和积极响应,并在个人与政府的互动过程中加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