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第1题:
方某某,男,21岁,汉族,原系某大学学生,居住在甲市A大街53号。2002年8月5日.大学生宋某某与该学校清洁工刘某发生争执,刘某伸手对宋某某猛击两拳。这时,在附近的钱某、付某等两名清洁工也围上来。宋某某还手反抗,遭到上述三人的拳打脚踢,被打倒在地。宋某某满脸是血,眼睛被打肿,鼻梁被打歪。此时经过的其他同学纷纷呼喊:“别打了,别打了!”但刘某等三人仍不住手,继续揪住宋某某的头发对其进行殴打。这时宋某某的同学方某某忍无可忍上前劝阻,当即受到辱骂,还被猛击一拳。而刘某等三人见其前来劝阻,扔下倒地受伤的宋某某,开始围攻方某某。方某某被打倒,顺手抄起一张凳子,站起身朝向他冲过来的清洁工砸去,正砸在钱某的头上,致使钱某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挫碎,当即死亡。甲市公安局接到报案后当天将方某某予以拘留,对此案立案侦查。同年8月18日经甲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将方某某逮捕。经侦查认为,方某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侦查终结后 。干10月1O日移送甲市人民检察皖审查起诉。
如果你是甲市人民检察院负责对此案审查起诉的检察官,请根据以上案情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
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检刑不诉字(2002)×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21岁,汉族,甲市人,原系某大学学生,居住在甲市A大街53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8月5日被甲市公安局拘留,同年8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甲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甲市公安局看守所。
本案由甲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10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8月5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见同学宋某某被刘某、钱某和付某三人围打。宋某某被打倒在地,满脸鲜血,眼睛被打肿,鼻梁被打歪。方某某忍无可忍上前劝阻,也受到围打,被打倒在地。方某某顺手抄起一张凳子,站起身朝向他冲过来的清洁工砸去,正砸在钱某的头上,致使钱某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挫碎,当即死亡。
以上事实,有物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方某某对钱某所实施的行为,是在其人身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严重威胁,难以预料对其危害程度的情况下进行的,应当属于正当防卫。因此方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6)项和第142条第1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7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甲市人民检察院
×年×月×日
第2题:
刘某和王某是夫妻,有一子刘某某(26岁,未婚),家庭共同财产120万元。刘某另有个人财产30万元。刘某因犯绑架罪,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并处没收财产,剥夺个人权利终身。对于没收财产刑进行执行,正确的方式是:( )
A.将刘某的个人财产30万元和家庭共有财产120万元全部没收,但为王某、刘某某和刘某留出必要的生活费
B.将刘某的个人财产30万元和家庭共有财产120万元全部没收,只为王某和刘某某留出必要的生活费
C.将刘某的个人财产30万元和家庭共有财产120万元的一半即60万元进行没收
D.将刘某的个人财产30万元和家庭共有财产120万元中属于刘某的40万元进行没收
第3题:
14.湖北省竹山县得胜镇刘某某无视政府禁令,不听从劝返,拒不配合测体温,对执勤警察及干部进行纠缠、辱骂和殴打,并将执勤点椅子踢倒,将两个警戒筒扔到马路中间,后被执勤民警制服。对刘某某的行为,可以()定罪处罚。
A.破坏公共秩序罪
B.寻衅滋事罪
C.妨害公务罪
D.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第4题:
第5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