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未来科技有限公司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于2018年4月12日到期,到期后,甲仍在公司工作至2019年5月12日。不考虑时效问题,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公司应当向甲支付2018年9月13日至2019年4月12日的二倍工资B.公司应当向甲支付2018年5月13日至2019年4月12日的二倍工资C.公司应当向甲支付2018年5月12日至2019年4月10日的二倍工资D.公司自2019年4月11日起与甲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无需支付二倍工资

题目
甲与未来科技有限公司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于2018年4月12日到期,到期后,甲仍在公司工作至2019年5月12日。不考虑时效问题,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公司应当向甲支付2018年9月13日至2019年4月12日的二倍工资

B.公司应当向甲支付2018年5月13日至2019年4月12日的二倍工资

C.公司应当向甲支付2018年5月12日至2019年4月10日的二倍工资

D.公司自2019年4月11日起与甲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无需支付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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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建立劳动关系,一律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B.甲公司与小王等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C.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甲公司通知后,如果小王不与甲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甲公司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向小王支付经济补偿

    D.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甲公司通知后,如果小王不与甲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甲公司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小王支付劳动报酬


    正确答案:B

  • 第2题:

    李某原在甲公司就职,适用不定时工作制。2012年1月,因甲公司被乙公司兼并,李某成为乙公司职工,继续适用不定时工作制。2012年12月,由于李某在年度绩效考核中得分最低,乙公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制度中“末位淘汰”的规定,决定终止与李某的劳动关系。李某于2013年11月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主张:原劳动合同于2012年3月到期后,乙公司一直未与本人签订新的书面劳动合同,应从4月起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公司终止合同违法,应恢复本人的工作。?
    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以下题。(2014年)


    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支付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下列选项正确的是?查看材料

    A.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李某仍继续在公司工作,应视为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故李某无权请求支付二倍工资
    B.劳动合同到期后应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否则属于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故李某有权请求支付二倍工资
    C.李某的该项仲裁请求已经超过时效期间
    D.李某的该项仲裁请求没有超过时效期间

    答案:B,D
    解析:
    本题考查劳动合同的订立。 A、B项:《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曰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题意,原劳动合同于2012年3月到期后,乙公司一直未与本人签订新的书面劳动合同,应从4月起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因此,A项错误,B项正确。
    C、D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2012年12月到2013年11月并未超过1年的期限,因此该项仲裁请求没有超过时效期间,C项错误,D项正确。

  • 第3题:

    共用题干
    李某原在甲公司就职,适用不定时工作制。2012年1月,因甲公司被乙公司兼并,李某成为乙公司职工,继续适用不定时工作制。2012年12月,由于李某在年度绩效考核中得分最低,乙公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制度中“末位淘汰”的规定,决定终止与李某的劳动关系。李某于2013年11月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主张:原劳动合同于2012年3月到期后,乙公司一直未与本人签订新的书面劳动合同,应从4月起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公司终止合同违法,应恢复本人的工作。请回答第86—90题。

    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支付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李某仍继续在公司工作,应视为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故李某无权请求支付二倍工资
    B、劳动合同到期后应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否则属于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故李某有权请求支付二倍工资
    C、李某的该项仲裁请求已经超过时效期间
    D、李某的该项仲裁请求没有超过时效期间

    答案:B,D
    解析: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8条第3款的规定,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故B项说法正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故C项说法正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9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D项说法正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故A项说法正确。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的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故,BD项说法正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8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由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因而C项说法正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故A该错误,B项正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入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1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1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李某的请求属于拖欠劳动报酬的争议,且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因而没有超过诉讼时效,D项说法正确。


    李某属于全日制的不定时工作制,公司无权对其随时终止用工,故A项说法错误,B项说法正确;公司绩效考核制度中“末位淘汰”的规定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中有关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如果李某经绩效考核被认定为不能胜任工作,则只有在公司对其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能主张解除劳动合同。故C项说法错误,D项说法正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法》第46条则规定了若干用人单位、劳动者依法主张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要求经济补偿,其中包括因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主张解除合同的情形。因而AB选项都是正确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而D项也是正确的。

  • 第4题:

    李某原在甲公司就职,适用不定时工作制。2012年1月,因甲公司被乙公司兼并,李某成为乙公司职工,继续适用不定时工作制。2012年12月,由于李某在年度绩效考核中得分最低,乙公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制度中“末位淘汰”的规定,决定终止与李某的劳动关系。李某于2013年11月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主张:原劳动合同于2012年3月到期后,乙公司一直未与本人签订新的书面劳动合同,应从4月起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公司终止合同违法,应恢复本人的工作。?
    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以下题。


    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支付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下列选项正确的是?查看材料

    A.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李某仍继续在公司工作,应视为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故李某无权请求支付二倍工资
    B.劳动合同到期后应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否则属于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故李某有权请求支付二倍工资
    C.李某的该项仲裁请求已经超过时效期间
    D.李某的该项仲裁请求没有超过时效期间

    答案:B,D
    解析:
    本题考查劳动合同的订立。 A、B项:《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曰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题意,原劳动合同于2012年3月到期后,乙公司一直未与本人签订新的书面劳动合同,应从4月起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因此,A项错误,B项正确。
    C、D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2012年12月到2013年11月并未超过1年的期限,因此该项仲裁请求没有超过时效期间,C项错误,D项正确。

  • 第5题:

    共用题干
    甲公司因整理文字资料的需要招聘了李某,并与李某协商签订了一份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李某工作一段时间后,觉得收入太低,又到乙公司工作,并签订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不久,李某觉得同时在两家公司工作太累,遂向甲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甲公司认为李某应提前30日通知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而李某则向甲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关于李某订立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的说法,正确的是()。
    A:李某不得与甲公司以外的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B:李某与甲公司订立的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C:需经甲公司同意,李某才能与乙公司订立劳动合同
    D:甲公司与李某不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答案:B
    解析: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