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王某系某单位工作人员,1983年9月退休。1990年,他被另一单位聘用。1993年8月,王某因挪用公款而被逮捕,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为此,王某原工作单位做出了“关于取消王某退休待遇的决定”。 1997年5月,王某刑罚解除。之后,王某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其退休待遇。仲裁部门处理结果为:王某缓刑考验期间不享受退休待遇;信用合作联社自其缓刑期满之日起恢复王某的各项退休待遇。
答案:退休费是劳动者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休后的生活保障费,尽管退休费也视退休者的工龄及退休前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但它毕竟不属于劳动报酬或工资,无须退休者用劳动来换取。既然是作为“生活保障费”,则无论退休者受何处分,均应发给。根据《劳动人事部关于退休职工被判缓刑期间可否享受退休待遇的复函》的规定,“退休职工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在缓刑期间可以继续享受原退休待遇。”一些用人单位将上述规定中的“可以”二字理解为把决定权交给了用人单位,如果退休职工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单位就可以不发给其退休费。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应该说,决定权应在于退休职工,只要退休职工要求享受退休待遇,就可以享受。本争议是调解结案的。王某放弃了缓刑期间的退休待遇,只要求自其刑罚解除之日起恢复其退休待遇,这一主张自应得到仲裁机构的支持。劳动者及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险权利不能随意剥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