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是指()。A、当事人强制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活动B、法院强制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活动C、公安机关强制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活动D、检察机关强制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活动

题目

民事执行是指()。

A、当事人强制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活动

B、法院强制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活动

C、公安机关强制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活动

D、检察机关强制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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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下列关于民事诉讼的执行的说法有误的一项是()。

    A.执行程序是产生裁判书的过程,审判程序是实现裁判书内容的过程

    B.执行根据是当事人申请执行,人民法院移交执行以及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据

    C.执行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方法和手段

    D.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发生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执行程序


    参考答案:A

  • 第2题:

    以下法律文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是()

    A、生效的仲裁判决书
    B、当事人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
    C、生效的仲裁调解书
    D、人民法院的裁决

    答案:B
    解析:
    2018新教材P303 需要注意的是,和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在性质上仍属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 第3题:

    民事审判与民事执行的任务不同,审判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裁判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状态,执行的主要任务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强制实现权利人的权利。()


    民事执行程序与民事审判程序之间的关系是正确理解执行程序的性质、特征、功能以及基本程序原理的出发点。如果不能正确界定和处理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的关系,在立法上就难以设计出符合执行活动本质要求的程序规则,进而无法有效地规范、指导执行活动,不利于及时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利,最终就会使得执行这个民事司法的最后一道环节与解决民事纠纷、实现民事权利、维护国家私法秩序的最高宗旨相背离。 理论上对于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的关系的通常理解是,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同属于民事诉讼程序,两者共同构成了广义上的民事诉讼程序。其中,由于执行程序有其本身的特点,与审判程序之间还是存在差别的,因此审判程序又被称为狭义上的民事诉讼程序。这种看法的着眼点在于,审判与执行同为国家司法权发挥作用的形式,都服务于解决民事纠纷以及稳定国家私法秩序的民事诉讼目的。因此,二者的共性是主要的,理应归人广义的民事诉讼程序。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两种程序之联系体现在,二者的最终目的是一致的,并且二者在具体程序上会有交叉。 两种程序的区别则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直接目的并不相同。其次是程序的基础不同,审判程序以审判权和诉权为基础,而执行程序是以执行权与当事人的申请权为基础。再次,审判程序适用于争讼案件和非讼案件,而执行程序只适用于债务人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情形。最后,审理程序只解决民事案件 (选民资格案件除外) ,而执行程序则还会解决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内容以及行政机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 除了上述区别以外,执行程序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经过审判程序审理的案件并不必然经过执行程序,而适用执行程序的案件也并非全部是经过审判程序审理过的案件。 应当注意,理论上对于法院的民事执行权的性质存在着争议,而这种争议又直接导致了对民事执行行为的不同看法。一种观点是将执行权视为司法权,认为执行权是由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行使的,因而在性质上属于审判权的组成部分。相应的,执行行为被看作司法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执行权虽然由法院行使,但其具有明显的确定性、主动性、命令性、强制性,因而属于行政权。相应的,执行行为被视为行政行为。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民事执行权是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结合,具有双重属性。与之对应的是,执行行为也分为纯粹的执行行为和执行救济行为,前者属于行政行为,后者则是司法行为。 有待于进一步研究的是,从执行程序的特性,尤其是执行行为的强制性、主动性等特性出发,究竟应当如何配置执行机构。如果承认执行行为的行政性,就有必要根据行政行为的性质来组织各级执行力量,按照集中、主动、高效的原则设置执行机构。这必然会涉及现有的法院执行机构的改革问题,有学者就曾经以此为基础讨论过将法院执行机构剥离的问题。

  • 第4题:

    法院制作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当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但有些情况下法院也可依职权进行。下列哪些生效法律文书可以由审判庭直接移送执行机构执行?()

    A: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
    B: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民事制裁决定书
    C: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D:以撤销或变更已执行完毕的法律文书为内容的新判决书

    答案:A,B,C,D
    解析:
    【考点】由审判庭直接移送执行的情形。详解:《执行规定》第19条规定: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当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因此,A、B、C项应选。《执行规定》第109条第1款规定: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原执行机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的规定,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因此,对于执行回转,即使没有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以依照职权来予以执行,故D项正确。故本题答案为A、B、C、D。

  • 第5题:

    执行程序指的是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义务人履行( )所确定的义务的程序。

    A、文书
    B、生效并具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
    C、法院的判决书
    D、生效的仲裁裁决书

    答案:B
    解析:
    执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依照法定的程序,对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具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履行其给付义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