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公安局局长李某按规定提拔任用甲为某公安派出所所长。1年后,甲为表达李某的知遇之恩,向李某赠送了价值5万元的礼品,李某欣然接受。李某构成受贿罪。( )

题目

某县公安局局长李某按规定提拔任用甲为某公安派出所所长。1年后,甲为表达李某的知遇之恩,向李某赠送了价值5万元的礼品,李某欣然接受。李某构成受贿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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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马某认为个体工商户李某对其实施强卖,向某县公安局控告。某县公安局受理马某控告后一直未对李某处理。马某不服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县公安局处理控告的期限为90日
    B:县公安局为被告
    C:李某为第三人
    D:若县公安局对李某决定罚款300元,马某认为处罚过轻的,也可起诉

    答案:B,C,D
    解析: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9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据此,治安案件期限一般为30日,经批准延长后为60日,不可能达到90日,故A项错误。在本题,马某起诉的是不作为(即不履行法定职责),而不作为机关是县公安局,故由其为被告,B项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9条,同被诉行政行为或案件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才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本案中,起诉人马某起诉的是县公安局的不作为。李某是马某认为的加害人,县公安局不作为的行为与其有法律上利害关系(因县公安局履行职责,必然是对李某作相应的行政处罚),故C项正确。《行诉法解释》第1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三)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据此,受害人可以起诉。《行政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据此,受害人若认为处罚明显不当(如畸轻畸重)的,可以起诉。故D项正确。

  • 第2题:

    李某、马某因共同对郑某实施殴打行为均受到某县某乡公安派出所的拘留处罚。李某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被告是某县公安局
    B:郑某为第三人
    C:法院应当追加马某为原告
    D:此案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答案:A,B
    解析:
    《行诉法解释》第20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第3款规定:“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该第3款所称“超出法定授权范围”,是指超出授权幅度或数额,而非超出授权种类。若超出授权种类,则视为“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即适用该条第2款,由相应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公安派出所仅获得警告、罚款权,故本题中公安派出所进行拘留属于“超出授权种类”,应由某县公安局这一行政机关为被告。故A项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9条,同被诉行政行为或案件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才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郑某是本行政处罚案件的受害人,其与被诉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也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因为受害人在行政法上享有“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权利。故B项正确。《行诉法解释》第24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据此,其他利害关系人未起诉的,应通知为第三人,而非追加为原告。本题中,马某作为共同受处罚人,是利害关系人,但也不应追加为原告,故C项错误。《行政诉讼法》第19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通说认为,行政拘留处罚案件也可以参照适用本条规定,可以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故D项“应由”表述错误。

  • 第3题:

    4、甲市乙区公安分局所辖派出所以李某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为由,处500元罚款。李某不服申请复议。下列可以成为本案复议机关的是()。

    A.乙区公安分局

    B.乙区政府

    C.甲市公安局

    D.甲市政府


    暂无

  • 第4题:

    下列违反公务员回避制度的有:
    A.李甲和李乙是兄弟,李甲是市公安局局长,李乙是该市林业局局长

      B.王某是A县B乡人,担任A县副县长

      C.张某是公安局副局长,其侄任公安局财务处科员

    D.赵某是某市人事局局长,其妻子是该人事局资产科的科员


    答案:A,B,C
    解析:
    ABC。公务员之间有直系血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中规定,此处还包括双方隶属于同一领导班子的,因此A违反了亲属回避;公务员担任乡级、县级领导职务的,应实行地域回避,此处的领导职务包括副职,B违反了地域回避;公务员之间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因此C违反了亲属回避;但选项D中赵某虽然是行政机关的领导,但并不是他妻子的直接上一级领导,选项D正确。

  • 第5题:

    甲市乙区公安分局所辖派出所以李某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为由,处以500元罚款。李某不服申请复议。下列哪些机关可以成为本案的复议机关?

    A:乙区公安分局
    B:乙区政府
    C:甲市公安局
    D:甲市政府

    答案:A,B
    解析:
    【考点】复议管辖【详解】《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5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本案中派出所实施有授权的500元以下罚款,所以,派出所是被申请人,那么设立该派出所的乙区公安分局是复议机关。A选项正确。关于B选项,依据为《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二)项,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因此对派出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设立该派出所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所以,乙区人民政府也是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C选项甲市公安局太“高”了,“够不到”,当乙区公安分局是被申请人时,可以由甲市公安局作复议机关。D选项“更高”了。此题考查复议管辖,即复议机关,这类题目的答题首先要确定谁是适格的被申请人,本案中的被申请人为派出所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