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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根据我国选举法的规定,在间接选举中,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选举委员会主持进行。


    参考答案:错

  • 第2题:

    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B、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C、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D、乡、民族乡、镇设立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答案:A,C,D
    解析:
    《选举法》第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故A、C、D项正确,B项错误。

  • 第3题:

    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B、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C、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D、乡、民族乡、镇设立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答案:A,C,D
    解析:
    【考点】我国选举的组织与程序【详解】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8条第1款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可见,A项正确。根据第8条第2款的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可见,B项错误,而C项和D项正确。【陷阱】一定要注意“领导”和“指导”的区别。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8条的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 第4题: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国家领导人是( )。


    正确答案:A
    根据《宪法>第62条第4~8项的规定,国家主席、副主席、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进行任免。国务院副总理由全国人大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进行决定。中央军委副主席由全国人大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进行决定。故选A项。

  • 第5题:

    共用题干

    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B、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C、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D、乡、民族乡、镇设立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答案:A,C,D
    解析:
    根据《选举法》第2条规定,C中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间接选举,ABD项是正确的答案。
    根据《选举法》第8条的规定,地级市以上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而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由事先选出的选举委员会主持。同时,由于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不设立常委会,所以乡级选举委员会受其上级人大常委会,即县级人大常委会领导。因此,ACD选项正确。
    《选举法》第11条第1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三百五十名,省、自治区每十五万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直辖市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千名;(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二百四十名,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千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六百五十名;(三)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六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二十名;(四)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被劳动教养人具有选举权,但是刘某未满18周岁,所以其不具有选举权,故A错误;B项中法院或者检察院没有停止李某的选举权,则李某仍然享有选举权;C项中,张某已年满19周岁,根据《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代表选举法》第26条的规定,其享有选举权,虽然因患精神分裂症暂时不能行使选举权,但并不意味其没有选举权;根据《刑法》的规定,如果刑事犯罪被判处主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其中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是从其有期徒刑服刑完毕时起计算,而罪犯在服刑期间自然没有政治权利,所以D项中王某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间是从2000年算起,到2005年,故2004年其仍然没有选举权。
    A项根据《选举法》第43条第4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1人,候选人应为2人:因此A项是正确的,C和D也是正确的,C项中选民投票时是有选择自由的,《选举法》对D项的要求是“不少于1/3”,“不少于”即等于或多于,再次选举过程中有600人参加,那么得200票就可以了,因而,D选项是对的。
    《选举法》第26条第1款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因此张律师应当列入牡丹园住宅小区的选民名单。《选举法》第28条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