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草原上生产经营等单位未建立或者未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制的如何处罚?

题目

对草原上生产经营等单位未建立或者未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制的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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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对违法使用草原行为的如何处罚?


    参考答案: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

  • 第2题:

    《甘肃省草原条例》对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是如何规定的?


    参考答案: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作业活动结束后,应当限期恢复植被或者委托草原监督管理机构代为恢复。

  • 第3题:

    内蒙古自治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单位,签订( )。

    A.森林草原防火责任书

    B.森林草场防火责任书

    C.森林草原防火义务书

    D.森林草场防火义务书


    参考答案:A

  • 第4题:

    《甘肃省草原条例》对未经审批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实弹演习、爆破、勘察、探矿和施工等活动的如何处罚?


    参考答案:未经审批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实弹演习、爆破、勘察、探矿和施工等活动的,由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5题:

    《甘肃省草原条例》对征用或者使用草原有何规定?


    参考答案: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向草原所有者和承包经营者支付安置补助费和补偿费,并向草原监督管理机构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