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宪法监督有广义的宪法监督和狭义的宪法监督之分,就狭义的宪法监督而言,是指由专门机构特别针对国家机关实施宪法的情况通过特殊的程序所进行的专门监督,其中主要是针对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政治性组织的行为是否违反宪法而进行的专业性监督。一般而言,狭义的宪法监督又称为违宪审查。宪法监督具有如下功能:
(1)保障宪法地位与宪法秩序。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重要的基本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规定了公民享有的基本人权。正因为宪法的特殊性,因此各国才一致肯定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最高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最高行为准则。根据宪法形成的政治就是宪政,根据宪法形成的社会秩序就是一国的宪法秩序。为了确保宪法的最高法地位,并维护国家的宪法秩序,必须要保障宪法的全面贯彻实施,而且要有有效的监督机制,这是宪法监督的重要功能。
(2)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宪法就是一张写满人民权利的纸。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都是不可剥夺的、最基本的权利。要使这些权利从纸面上的权利成为现实中的权利,就必须依靠宪法监督机制发挥作用。没有健全的宪法监督机制,或者说有这样的机制但是不发挥作用,公民的基本权利就无法得到实现。
(3)协调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宪法尽管规定了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尤其是相互之间的职权划分,但是在实际政治运作中,仍然难免会产生一些争议。在发生这种情况时,必须要有一个解决这些问题的法律机制。如果我们要求一般公民或者社会组织在发生争议的时候,要寻求法律途径来解决,而且把这视为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那么,当国家机关之间发生争议的时候,我们就更有理由要求它们也要寻求法律途径解决彼此之问的矛盾和问题,这更是法治的要求。宪法监督机制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处理国家机关之间发生的纠纷,为国家机关之间解决问题提供一个法律机制。
我国违宪审查制具有如下特点:(1)从监督机关设置上,我国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即人民代表大会负责的,其中主要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的。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同时又是我国的最高立法机关。(2)从监督程序上看,我国宪法监督的程序既不是美国式的司法程序,也不是欧洲大陆模式的特殊司法程序,而是类似于立法的审查程序。(3)在我国,提起宪法监督者,可以不是案件的利害关系人,任何公民、组织、机关都可以提起。(4)我国的宪法监督采取主动监督和被动监督相结合、事先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的方法。对有关法规、条例既要求事先的备案审查,如果发现违宪,可以主动要求制定机关加以修改,也可以应有关机构或者个人的申请而进行审查监督,在必要的时候对违宪的法规、条例进行“撤销”。(5)从监督的结果来看,我国宪法监督以被监督者主动修改违宪的文件或者主动纠正违宪行为为主。
总体而言,我国的宪法监督体制符合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政治制度,符合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前提。我国宪法监督体制需要在坚持我国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的前提下不断加以改革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