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和解析
参考答案:A
更多“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 )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A. ”相关问题
  • 第1题:

    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 )的干涉。

    A.法律监督机关

    B.社会团体和个人

    C.权力机关

    D.行政机关


    参考答案:BD

  • 第2题:

    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

    A 干涉

    B 干预

    C 干扰


    参考答案:A

  • 第3题: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 )


    正确答案:√

  • 第4题:

    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 )的干涉。

    A.行政机关

    B.法律监督机关

    C.权力机关

    D.社会团体和个人


    参考答案:AD

  • 第5题:

    如何理解“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正确答案:(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基本内容包括:①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都是独立的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相反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应当尊重和支持人民法院独立行使法定权力而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人民法院独立行使法定职权。②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各项规定。这一含义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a.人民法院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越权行事;b.人民法院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规则行使职权不得随心所欲;c.人民法院行使职权所作的各项决定必须忠于事实真相并符合法律规定。(2)正确理解和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还应正确理解和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①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关系。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坚持党对执法机关的领导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根本保证。党的方针、政策是制定法律的根据是执行法律的灵魂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同正确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是一致的。因此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在工作中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办案中自觉地依靠和接受党的领导和监督。但是党委领导在通常情况下不必对案件的处理作具体指示。②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与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关系。在国家机关体系中人民法院由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各级人民法院都应依法向同级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自觉接受监督。这不仅与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不矛盾而且是人民法院排除各种干扰严格依法办案的有力保障。权力机关发现人民法院办案有错误时可以提出纠正意见对此人民法院应当尊重但不是必须服从。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与社会和人民群众监督的关系。法律明确规定“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里“干涉”是指干扰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非法活动例如言代法、以权代法、以权压法、强令办案机关服从等而不是指正常的工作建议和意见。人民法院在坚持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前提下应当自觉接受来自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虚心听取各方面的批评、建议和意见严格区分正确监督和非法干涉的界限以便不断改进工作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基本内容包括:①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都是独立的,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相反,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应当尊重和支持人民法院独立行使法定权力而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人民法院独立行使法定职权。②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各项规定。这一含义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a.人民法院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越权行事;b.人民法院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规则行使职权,不得随心所欲;c.人民法院行使职权所作的各项决定必须忠于事实真相并符合法律规定。(2)正确理解和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还应正确理解和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①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关系。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坚持党对执法机关的领导,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根本保证。党的方针、政策是制定法律的根据,是执行法律的灵魂,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同正确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是一致的。因此,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在工作中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办案中自觉地依靠和接受党的领导和监督。但是党委领导在通常情况下,不必对案件的处理作具体指示。②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与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关系。在国家机关体系中,人民法院由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各级人民法院都应依法向同级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自觉接受监督。这不仅与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不矛盾,而且是人民法院排除各种干扰,严格依法办案的有力保障。权力机关发现人民法院办案有错误时,可以提出纠正意见,对此,人民法院应当尊重,但不是必须服从。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与社会和人民群众监督的关系。法律明确规定,“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里“干涉”是指干扰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非法活动,例如,言代法、以权代法、以权压法、强令办案机关服从等,而不是指正常的工作建议和意见。人民法院在坚持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前提下,应当自觉接受来自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虚心听取各方面的批评、建议和意见,严格区分正确监督和非法干涉的界限,以便不断改进工作,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