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和解析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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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386条规定,除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关于这一规定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体现了刑事诉讼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基本理念的平衡
    B、体现了刑事诉讼具有追求实体真实与维护正当程序两方面的目的
    C、再审不加刑有例外,上诉不加刑也有例外
    D、审判监督程序的纠错功能决定了再审不加刑存在例外情形

    答案:A,B,D
    解析:
    选项A.B正确,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的两个基本目的,二者之间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各国基于社会现实情况的需要和对某种目的的偏好,使刑事诉讼的目的体系内部的诸目的间存在明显的位阶性。由再审制度的设立目的和刑事诉讼的基本目的可以得知,刑事再审必须坚持保障人权和惩罚犯罪并重,对《规定》中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的刑罚,但例外情况必须从严把握。
    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知,除人民检察院抗诉外,启动再审程序的主体只有人民法院,理由是发现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而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权利,但申诉不能必然引起再审程序的启动,只有在符合法定条件时,才由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启动再审程序。由此可知,人民法院启动再审时,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的刑罚。这是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延伸。

  • 第2题:

    18、关于“上诉不加刑”原则说法正确的是?

    A.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B.所谓上诉不加刑,就是上诉期间不执行刑罚

    C.上诉不加刑的目的在于保障被害人的上诉权

    D.被告人上诉,同时检察院抗诉,二审也不能加重被告人刑罚


    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 第3题:

    原审法院审理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只要认为原判刑罚过轻时,就可以重新判决,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不违反上诉不加刑的原则。()


    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

  • 第4题:

    二审程序中,上诉人撤回上诉后,二审程序直接终结


    错误

  • 第5题:

    2、关于上诉不加刑原则,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被追诉人上诉或检察机关抗诉时,不得加重被追诉人的刑罚

    B.上诉不加刑的“刑”不仅包括主刑的刑期,还包括附加刑、刑罚执行方式等

    C.犯数罪的,总刑期不能加,单独罪名亦不能加

    D.上诉不加刑的目的是为保障被追诉人的上诉权,避免因“上诉反而加刑”的担忧,放弃救济权利


    发回一审重审的,一律不能加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