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法律解释的情形有哪几种? ”相关问题
  • 第1题:

    某省人大常务委员会认为一项法律的个别条款在适用上存在某些困难,并认为有必要对该条款作出法律解释。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规定,该省人大常委会正确的做法是:

    A.对该条款直接作出法律解释

    B.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该条款作出法律解释

    C.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就该条款作出司法解释

    D.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就该条款作出法律解释


    正确答案:B
    [考点]法律解释权的主体
    [解析]本题本质上是在考查我国的法律解释体制。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立法法》以及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等法律文件的规定,并从法律解释的实际运作来看,当代中国初步形成了一种“一元多级”的法律解释体制。其中“一元”体现为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宪法》第67条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和法律的权力;《立法法》第42条进一步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此外,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多级”则表现为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外,还存在其他类型的法定法律解释:(1)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决定。(2)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3)凡属于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做补充规定的,由制定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凡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题中某省人大常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作出法律解释的对象是一项法律的个别条款,而不是它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并且,该条款在适用上存在某些困难,即需要进一步明确其具体含义,这明显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法律解释权的范围。因此,题中的某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应该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该条款作出法律解释,而不是它自己对该条款直接作出法律解释。故选项A错误,不应当选;选项8正确,为应选项。
    关于选项C,本题中需要对法律的个别条款进行法律解释的情况并不是法院在审判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因此,其不属于司法解释的范围,故选项C错误,不应当选。
    关于选项D。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等相关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全国人大有法律解释权。因此,选项D错误。不应当选。
    [难度系数]**

  • 第2题:

    吉林省人大常务委员会认为一项法律的个别条款在适用上存在某些困难,并认为有必要对该条款作出法律解释。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规规定,吉林省人大常委会正确的做法是()。

    A.对该条款直接作出法律解释
    B.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就该条款作出司法解释
    C.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该条款作出法律解释
    D.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就该条款作出法律解释

    答案:C
    解析:
    《立法法》第42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3条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

  • 第3题:

    1、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最高人民法院

    D.最高人民检察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 第4题: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在下列何种情况下,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


    正确答案:AB
    根据《立法法》第42条第2款。选项A,B明显正确。法律之间发生冲突,需要裁决其效力优先性的,根据《立法法》第85条第1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但裁决法律冲突并不属于“解释”范畴。执法过程中具体适用法律的疑难问题,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由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进行。选项D错误。

  • 第5题:

    共用题干

    某省人大常务委员会认为一项法律的个别条款在适用上存在某些困难,并认为有必要对该条款作出法律解释。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规定,该省人大常委会正确的做法是、
    A、对该条款直接作出法律解释
    B、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该条款作出法律解释
    C、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就该条款作出司法解释
    D、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就该条款作出法律解释

    答案:B
    解析:
    关于A,军人的配偶在离婚方面所承担的义务没有相应的权利存在,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关于B,认为现役军人与其配偶之间的权利义务是不一致的,也是不正确的。关于D,法律规则的要素分为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该条文没有具体规定法律后果,故D的说法是不正确的。关于C,现役军人的配偶的义务只是对军人而言的,因此它只是一种相对义务,不是绝对义务。因此C正确。


    由于各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社会治安状况不同,对于盗窃罪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也应有所不同,这说明法律内容的决定因素是社会经济状况。故C正确。关于A,这一标准不同的前提是在本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它同样也体现了法的普遍性的特征。由于有这一前提,同时并考虑到各地的实际情况,这并非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违反,而是体现了这一原则,实现了实质意义上的平等。故B也不正确。D与本题无关。


    根据《宪法》第67条第(四)项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四)解释法律;”《立法法》第42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案件:(一)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二)信用证纠纷案件;(三)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四)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五)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保障措施条例》第2条规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以下除特别指明外,统称损害)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保障措施。”第3条规定:“与国内产业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部提出采取保障措施的书面申请。”故D项正确。


    依法提请免除检察官职务的情形。《检察官法》第14条规定:“检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调出本检察院的;(三)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四)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五)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六)退休的;(七)辞职或者被辞退的;(八)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因此,A、B、C、D四种情况都应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


    《劳动法》第27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因此,正确答案应为A、D。本题亦可参见《劳动合同法》第41条。


    《劳动法》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故A是正确的。另外,为保证社会稳定,应制定职工安置预案,予以妥善安置,故B也是正确的。根据《劳动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故C也是正确的。


    《劳动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B、C、D都是不能解除劳动关系被裁减的人员。本题亦可参见《劳动合同法》第42条。


    《劳动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因此A、B、C都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