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简述特别行政区政府行使哪些职权?
(1)制定并执行政策;
(2)管理各项行政事务;
(3)办理基本法规定的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的对外事务;
(4)编制并提出财政预算、决算;
(5)拟定并提出法案、议案、附属法规,草拟行政法规;
(6)委派官员列席立法会会议听取意见或代表政府发言等。
第2题:
第3题:
特别行政区长官行使的主要职权有哪些?
(1)领导特别行政区政府
(2)负责执行基本法和依照基本法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法律
(3)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公布法律;签署立法会通过的财政预算案,将财政预算、决算报中央政府备案
(4)决定政府政策,发布行政命令
(5)提名并报请中央政府任命各司司长、各局局长、各处处长等主要官员
(6)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法官
(7)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公职人员
(8)执行中央政府就基本法规定的有关事务发出的指令
(9)代表特别行政区政府处理中央授权的对外事务和其他事务
(10)批准向立法会提出有关财政收人或支出动议
(11)根据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考虑、决定政府政府官员或其他负责政府公务的人员是否向立法会作证或提供证据
(12)赦免或减轻刑事罪犯的刑罚
(13)处理请愿、申诉事项
略
第4题:
最高人民法院的职权有哪些?
(1)审判权。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案件包括: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2)监督权。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工作。
(3)死刑核准权。负责核准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以外的死刑案件。
(4)司法解释权。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
第5题:
特别行政区长官行使的主要职权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