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组成的合伙组织欠戊 66 万元债务,问:戊是否有权要求乙清偿债 务,如有权,则最高可以要求乙清偿多少数额?
第1题:
乙向甲借入9万元,丙、丁、戊三人作为共同保证人为乙提供担保,但未约定各自承担的保证份额。借款期届满后,乙无力偿还债务,丙代为偿还了全部债务。因此,丙()。
A有权请求乙偿还9万元
B.有权请求丁、戊各偿还3万元
C.有权请求丁、戊各偿还4.5万元
D.无权向丁、戊主张权利
【解析】
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共同保证的法律效果。根据《担保法》第12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正确答案是AB.
第2题:
第3题:
第4题:
第5题: